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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場協會

鎖定
北京市場協會是2000年1月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依法登記設立的社會團體組織。
中文名
北京市場協會
批准部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會    長
盧錦華
會員單位
659家

目錄

北京市場協會協會概況

北京市場協會簡介

北京市場協會是2000年1月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依法登記設立的社會團體組織。2005年北京汽車流通協會與北京市場協會合並,成立了更新意義上的北京市場協會。目前共有各類市場、汽車經營企業等659家會員單位。
北京市場協會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擁有自己的章程並堅持按照章程的規定開展工作。經過全體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是市場協會的最高領導層,並設有常務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日常的辦事機構。在北京市場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中設有會員部、培訓部、信息資源部和辦公室,以保證為廣大會員單位的服務。 [1] 

北京市場協會職能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普及市場管理工作的知識。組織、推動會員開展市場管理科學的研究,市場管理工作的經驗交流、學術研討,研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管理工作的規律和特點,提出有關對策和措施,總結經驗,促進健康發展;
2、組織、推動全會員開展市場管理科學的研究,市場管理工作的經驗交流,學術研討,研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管理工作的規律和特點,提出有關對策和措施,總結經驗,促進健康發展;
3、組織會員之間交流與合作,開展與兄弟省市及地區間、國際間的市場工作交流與合作活動;
4、指導會員正確運用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開展自律活動,不斷提高市場管理水平,組織培訓會員單位的市場管理人員及市場經營者;
5、協助行政執法部門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打擊製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
6、會同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北京市“文明市場”、“文明示範市場”活動;
7、建立市場信息網絡,定期報告市場行情、市場信息;
8、組織開展市場前景預測,綜合統計、分析市場情況,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9、辦好協會刊物,做好策劃和宣傳市場整體形象的工作;
10、開展有關法律信息及其他的利於市場發展、有利於市場開辦單位進行規範化建設、管理的諮詢服務;
11、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為會員提供法律支持或其他方面的服務;
12、批准或授權成立專業協會、區域性分會或市場聯誼會;
13、開展與市場有關的其他活動。 [2] 

北京市場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市場協會。
第二條 北京市場協會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倡導並會同北京地區市場主辦單位自願聯合發起,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北京市場協會的宗旨:堅持貫徹黨的思想路線和組織路線,圍繞黨的中心工作開展協會自身的活動;組織會員學習、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研究、解決市場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引導和扶植會員單位更好的培育市場、管理市場、建設市場;把市場建設逐步提升到規範化、網絡化、科學化、國際化的水平;要竭誠的為會員單位服務,傾聽會員呼聲、反映會員意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促進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北京市場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場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北京市場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指導會員單位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行業的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提高市場信譽;
(二)組織、推動會員開展市場管理工作的經驗交流、學術探討,研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管理工作的規律和特點,提出有關對策和措施,總結經驗,促進健康發展;
(三)對北京市場的發展、規劃、建設進行協調,使北京市場的發展目標、格局、步驟等方面更加符合北京城市發展的需要。
(四)組織會員之間交流與合作,開展與其他行業協會、與兄弟省市及地區間、國際間的市場工作交流與合作活動;
(五)接受政府部門、會員、國內外供應商及其他社會機構的委託,開展市場調研及服務,向政府反饋行業規範、發展的建議;
(六)會同政府有關部門,組織會員單位及北京市場的主辦單位積極開展首都文明市場等相關榮譽稱號的創評活動;
(七)向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反映市場的合理化建議和正當要求,協調解決市場管理經營中產生的問題,保護會員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為會員提供法律支持,開展有關法律及其他有關方面的諮詢服務;
(八)普及市場管理工作的知識,促進和提高市場管理人員的水平。組織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人員的培訓。
(九)建立市場信息網絡平台,提高市場科技管理含量,逐步實現北京市場網絡化管理;組織開展市場前景預測、綜合統計分析、市場信息;積極為政府和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為政府決策提供合理化建議;
(十)辦好協會刊物,和有關媒體配合,做好市場策劃和宣傳市場整體形象的工作;
(十一)批准或授權成立專業分會或市場聯誼會;
(十二)開展與市場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北京市場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和擁護北京市場協會的章程;有加入北京市場協會的意願;
(二)有合法的市場主體資格以及汽車流通行業從事經銷的企、事業單位。
(三)按政府規劃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備的經營設施。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北京市場協會要求提供的有關材料;
(三)經市場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批准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北京市場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北京市場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北京市場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北京市場協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退出本協會的自由權利;
(六)要求協會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七)獲得本協會所掌握的信息、有關資料和編印的刊物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市場協會章程及行規行約,執行北京市場協會決議;
(二)維護北京市場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接受協會指導、監督、管理,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向本協會遞交書面報告,由常設辦事機構批准,並收回有關的證件,終止會員資格;會員退會,不得對協會財產提出要求。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給予批評、警告、通報、直至取消會員資格。
(一)違反本協會章程,拒不改正;
(二)不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違反相關法規發生重大事故,或被有關執法部門查處給首都市場整體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北京市場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含)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北京市場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特邀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 領導北京市場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北京市場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
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由於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理事時,由該理事單位提出新的人選,報理事會批准。理事違反北京市場協會章程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不履行理事職責時,由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更換,並提交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追認。
第二十條 北京市場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設立常設辦事機構,設專職會長和秘書長各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北京市場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北京市場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北京市場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秘書長負責落實協會日常的各項工作,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主持北京市場協會日常工作;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北京市場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會);
(二) 代表北京市場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三) 主持北京市場協會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四)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
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
用;
(七)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
北京市場協會設監事會,一般由三至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 監督北京市場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
活動;
(四) 督促北京市場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
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北京市場協會成員違反北京市場協會章程,損害北京
市場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北京市場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北京市場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
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分會的設立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分會根據協會工作需要,經會長提議或專業市場倡議發起,由北京市場協會組織並經市工商局和市社團登記管理辦公室批准設立,是北京市場協會領導下的分支機構。
第二十八條 分會名稱為:北京市場協會××分會。
第二十九條 分會在不違反市場協會的章程前提下,可制定分會章程;分會應在北京市場協會的指導下,結合本行業特點組織會員開展活動,組織行業培訓,制定行業管理規範,加強行業自律。
第 三十 條 北京市場協會會員應是本行業分會的會員,按其所屬行業在分會參與市場協會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分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分會會長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分會換屆工作與北京市場協會換屆工作同步進行。
第三十三條 分會的經費來源及使用,按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分會應執行《北京市場協會分會管理辦法》,結合本分會行業特點建立健全相應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分會財產產權,由分會自行解決的屬分會所有;從會員單位借調的屬會員單位所有。
第三十六條 分會的變更、終止,須報北京市場協會同意,經市社團登記管理辦公室批准。終止後的資產由北京市場協會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七條 北京市場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有關行政部門的撥款;
(三)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海內外有關組織和人士的捐助;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北京市場協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北京市場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 四十 條 北京市場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北京市場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北京市場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三條 北京市場協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北京市場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北京市場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變更和終止程序
第四十六條 變更程序
(一)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單位等重大變更,
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 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常設機構負
責申辦;(汽流原章程為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 各項變更需向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
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 終止程序
(一)北京市場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
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二)北京市場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北京市場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四)北京市場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五)北京市場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北京市場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5年11月2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北京市場協會理事會。
第五 十 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