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北京市個人委託存檔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鎖定
《北京市個人委託存檔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是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2年3月1日發佈的地方法規。
中文名
北京市個人委託存檔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發佈日期
2002-03-01  
生效日期
2002-03-01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
【發佈文號】
【失效日期】
【文件來源】
北京市個人委託存檔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個人委託存檔人員的基本醫療,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以下簡稱《規定》)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人委託存檔人員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户口、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從事個體勞動或者自由職業的,在市、區(縣)勞動保障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介中心)、人事部門開辦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人才中心)以個人名義委託存檔的人員(以下統稱存檔人員),但不包括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存檔人員。
第三條存檔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條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的職介中心、人才中心可以為存檔人員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手續。包括基本醫療保險信息採集,費用收繳,基本醫療保險手冊發放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的其它事項。享受社會保險補助的社區彈性就業人員,在户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社會保障事務所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
第五條存檔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關於大齡下崗職工保護性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1]117號)認定為大齡下崗職工的存檔人員,在2004年底前以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為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存檔人員中按照《關於鼓勵失業人員在社區實現彈性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1]118號)規定,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享受社會保險費補助的社區彈性就業人員,以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上述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佔繳費基數6.5%的部分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佔繳費基數0.5%的部分納人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存檔人員不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户,在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建立個人帳户的,個人帳户予以保留,結餘的存儲額可以繼續使用。
第六條存檔人員可以選擇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七條存檔人員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的以下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一)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的在一個年度內累計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住院醫療費用;
(二)急診搶救留觀並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
(三)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
第八條存檔人員在外埠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條已參加大病統籌的存檔人員,在本辦法實施之日正在住院治療的,在規定的結算期內的醫療費用按《北京市個體勞動者、自由職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試行辦法》(京勞險發[1999]8號)規定標準報銷。
第十條存檔人員按本辦法初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180天后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範圍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支付。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其醫療費用自繳費之月起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一)本辦法實施後60天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60天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三)失業人員在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後60天內進行就業登記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第十一條存檔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應當連續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除費。逾期90天未繳費的,視為繳費間斷。間斷後再次繳費,按本辦法初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待遇。
第十二條參加大病統籌並已預繳大病統籌費的存檔人員,本辦法實施後發生的醫療費用,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報銷,已預繳的大病統籌費不退還並計算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本辦法實施後,可到存放檔案的職介中心、人才中心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存檔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按照《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京勞社醫發[2001]19號)規定認定。其中:
(一)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存檔人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連續工齡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後,其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二)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存檔人員,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的規定,核定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存檔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以存檔人員在本辦法實施後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第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後,存檔人員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間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按照《規定》每月繳納3元大額醫療互助資金,享受用人單位退休人員相同的醫療待遇,建立個人帳户,將大額醫療互助門診費用納入報銷範圍。
存檔人員繳費年限不足上款規定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照7%足額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後,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存檔人員辦理了退休手續,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應當轉往户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障事務所管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存檔人員參加大病統籌辦理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大病統籌繳費間斷的,可以按照《北京市個體勞動者、自由職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試行辦法》(京勞險發[1999]8號)補繳,足額補繳後,間斷繳費期間發生的大病醫療費用按照該辦法規定報銷,補繳年限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
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存檔人員中在職介中心、人才中心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以及按照《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手續且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符合下列情況的,在户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障事務所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
(一)2001年4月1日前退休、退職的;
(二)2001年3月31日後退休、退職,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
第十八條失業後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以及按照《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手續且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之一的,可以在户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社會保障事務所辦理參加基木醫療保險手續。
第十九條存檔人員按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它事項,按照《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執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