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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研究會

鎖定
北京市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研究會由北京市政協研究室、北京市政協學習委員會、北京社會主義學院聯合發起,於2000年6月2日成立。本會主辦單位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北京市委員會。
本會是在中共北京市政協黨組領導下,從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這一我國新型政黨制度、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人民政協制度的理論與實踐研究的羣眾性學術團體。本會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本會現有單位團體會員47個、會員代表88人,個人會員70人;理事22人、監事3人。
中文名
北京市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研究會
外文名
Beijing Institute of Theory and Practice on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縮寫為BITPCPPCC。
機構類別
研究會
地    點
北京市
成立時間
2000年6月2日

北京市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研究會本會刊物

《政協研究》為季刊,一年四期。

北京市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研究會本會章程

北京市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研究會章程
(2000年6月2日研究會第一屆理事大會通過
2003年8月1日研究會第二屆理事大會修訂
2008年5月23日研究會第三屆理事大會修訂
2013年8月27日研究會第四屆理事大會修訂
2019年8月20日 研究會第五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市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全稱為:Beijing Institute of Theory and Practice on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縮寫為BITPCPPCC。
第二條 本會是在中共北京市政協黨組領導下,從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這一我國新型政黨制度、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人民政協制度的理論與實踐研究的羣眾性學術團體。本會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方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重要思想,遵守憲法、法律和政協章程,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這一新型政黨制度,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團結本市政協組織、參加政協的各民主黨派與人民團體的研究單位,大專院校和社科研究部門的相關研究單位,熱心人民政協制度研究的個人,探討人民政協事業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開展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的研究,為促進本市人民政協事業高質量發展服務,為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推動人民政協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北京市委員會。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辦公住所是北京市通州區臨鏡路6號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推動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問題的研究、討論,適應全市政協事業發展需要承擔相關理論研究任務,組織專題調研及其他學術活動,加強研究成果與實際應用的銜接;
(二)開展黨的有關政策和人民政協理論的宣傳,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印發學習、學術研究參考資料,編輯出版有關研究成果,面向社會宣傳普及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知識;
(三)接受委託開展諮詢和培訓工作;
(四)建立和擴大政協理論和實踐研究隊伍,組織會員之間的協作,交流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研究信息,評選優秀研究成果,反映人民政協理論工作者的要求,維護會員正當權益;
(五)加強同全國政協、兄弟省市區政協及有關部門理論研究單位的聯繫與合作,交流研究信息和成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凡本市政協組織、參加政協的各民主黨派與人民團體的研究單位,大專院校、社科研究部門的相關研究單位,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均可申請並經理事會批准為本會單位會員。單位會員推薦代表參加本會;單位會員代表變動後,單位會員須推薦新的代表。
(二)個人會員:凡本市熱心人民政協制度研究、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實踐經驗和研究能力的人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代表與個人會員擁有同等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或有關單位提名推薦;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二)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和提出批評建議;
(三)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各種資料;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向本會反映有關信息、提交論文和研究成果;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單位會員代表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和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通過重要決議;
(五)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單位會員代表和個人會員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如有變化,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會員大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從會員中協商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制定年度工作要點;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本會法定代表人;
(七)決定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因故不能繼續擔任理事的,本人應提出辭呈。理事如有違法、違反社會道德及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批准予以取消理事資格。
根據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因需要適當增補理事。一屆內理事調整最高不超過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召開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成員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研究方面和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當選時的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要點;
(二)提名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作為研究會的監督機構,由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組成。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
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列席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二)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三)對本會成員違反法紀、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四)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五)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決定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可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確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接受社會贊助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理論研討會、編輯印發有關資料和出版有關研究成果、資助研究課題、考察交流和日常活動開支等。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活動經費嚴格按照國家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並由專人負責。每年經費使用情況,須向會員大會報告。重大經費開支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由會長籤批。日常經費開支須經秘書長同意,由本會法定代表人籤批。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接受會員大會、市政協財務部門以及審計機構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北京市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研究會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