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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山東企業商會章程

鎖定
北京山東企業商會章程是由在北京創業或從事經營活動的山東籍人士自願發起成立的。
中文名
北京山東企業商會章程
施行單位
北京山東企業商會
北京山東企業商會是由在北京創業或從事經營活動的山東籍人士自願發起成立,經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
商會自2005年12月23日成立以來,始終秉承“聯誼、互助、共贏、發展”的宗旨;以“誠信魯商、智慧魯商”為核心價值觀;以“結天下儒商,創四海之業”為品牌目標。本着“自願入會、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理會務”的辦會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自我教育”來建設和發展商會,用豐富多彩的活動、團結合作的氛圍、強大的凝聚力吸引和團結在京的山東籍企業和有識之士。致力於為會員企業創建交流平台、尋求商貿合作機會;弘揚齊魯文化與魯商精神;為京魯兩地經濟、文化、企業與政府之間交流搭建橋樑和紐帶。
七年來,商會在各界人士的關懷與支持下,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提出了“商會是典型的服務型組織”的精準定位,傾聽企業心聲,全方位的瞭解企業所處行業的大環境,真誠為企業出謀劃策。通過開展企業間、企業與政府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創造多種學習交流機會,搭建起跨行業、跨地區的交流合作平台,為會員企業發展提供有力支持。為企業和商會自身發展提供機遇,增添活力,為京魯兩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商會現有會員企業近千家,行業分佈主要集中於信息技術、新能源、裝備製造、商貿、醫藥、航運、礦產、地產、教育等領域。其中上市公司有20多家。匯聚了大批有實力,有理想,有責任感的魯籍企業家。在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被評選為北京市5A級社會團體,躋身全國一流商會行列。
設置常設機構秘書處,擁有泰安、淄博、德州、濰坊等四家二級分會,聊城、濟寧、臨沂、東營、煙台、菏澤、青島、日照等八家二級分會籌備會。此外,通過整合商會內外資源,與國內外數十家商會保持緊密聯繫,同時商會利用自身政務、經濟、學術等資源優勢,整合國內各行業專家、學者以及齊魯名仕組成專業委員會,包括金融服務中心、法律服務中心、醫療保健委員會、經貿信息中心、媒體運營中心、文化藝術委員會、交流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中心等八大優勢服務平台,可為會員企業提供全方位的優質服務。 [1] 
北京山東企業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山東企業商會(英文名稱是The 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縮寫SCCB)。
第二條 本團體由山東駐京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團結山東駐京和在京企業加強與山東省內企業、社會法人、政府機構之間的交流,促進在京企業之間與北京同行業之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為山東在京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為促進首都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多做貢獻,全面打造“誠信山東”的品牌形象,為山東爭光添彩。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14號保利大廈967/969室,郵編:100027。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政策宣傳: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使企業能遵循國家的政策,遵守北京市的有關政策、守法經營;
(二)專業培訓:根據需要邀請中央和北京有關部門領導、經濟和技術專家、企業家介紹國內外政治、經濟形勢,幫助會員把握市場脈搏,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
(三)信息服務: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信息,為會員提供優質的信息服務。做好政策、法律、財税、項目、策劃、渠道、人才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
(四)創建載體:定期編輯發行商會刊物、開通網站,傳達中央、北京市有關經濟建設的政策、法規,介紹商會、介紹京魯兩地政治經濟動態,加強駐京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
(五)組織考察:定期組織會員企業到國外、國內、省內進行考察,尋求合作、尋找商機;
(六)協調服務:關心瞭解山東駐京企業業務開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向北京市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情況、建議和要求,共同探求解決問題的辦法;幫助企業處理危急、解決困難、維護企業合法地位和合法權益;
(七)經驗交流:組織成功的會員企業進行經驗介紹,促進企業間的相互學習,相互借鑑。促進企業間的強強合作,使山東人在北京的企業之間形成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格局;
(八)搭建平台:利用商會這一平台,舉辦各種聯誼活動,促進山東企業和山東在京人士拓展交際空間、增進了解、增強凝聚力,使企業的發展更具活力。
(九)承辦委託:充分利用商會的各種資源優勢,受會員的委託承辦企業的各種活動以及政務、商務溝通協調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 (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山東人在北京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守法經營的企業、山東企業在北京的分支企業、山東企業的駐京辦事機構等;
(五)積極參加本團體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2]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守法經營,不參加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組織和活動,不參加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並在商會網站和刊物上給予公示。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法亂紀、違反商會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組織形式:本商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領導機構。設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日常工作機構。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 (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商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