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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

鎖定
《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是北京大學校友會制定的章程,經2018年12月1日第九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 [1] 
中文名
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
通過時間
1999年5月15日

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章程全文

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大學校友會(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簡寫:PKU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北京大學校友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思想和行動指南,始終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工作融入本會運行和發展全過程;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激勵校友發揚北京大學愛國、進步、民主、科學的優良傳統,為母校建設發展、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貢獻。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聯絡和服務廣大校友,加強校友間、校友和母校的交流;
(二) 支持校友為母校發展、國家建設和社會進步作貢獻;
(三) 推動各類校友組織的發展建設;
(四) 構建校友網絡,通過刊物以及新媒體宣傳母校和校友成就;
(五) 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曾在北京大學(包括西南聯合大學、燕京大學、中法大學、北京醫科大學和院系調整時併入北京大學的其他高等學校)學習過、並且獲得學業證書或者學位證書的人士,曾在學校被聘用過工作過的人士,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者,均可申請參加本會。
第九條 不符合第八條規定,但對北京大學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較大貢獻者或享有學校榮譽證書及榮譽稱號的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
(二)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決議;
(三)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會員個人信息等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果不按規定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四負責人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校友中具有影響力和代表性;
(三) 最高任職一般不超過70週歲,且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募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3至9名,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監事長不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三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 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 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 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 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 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 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五資產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北京大學或其他單位組織資助;
(三) 社會捐贈;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六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會章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七終止程序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8年12月1日第九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