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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國際經濟貿易學會

鎖定
北京國際經濟貿易學會成立於1990年(前身為北京國際貿易學會),是由北京市商務局(原北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主管,經市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團法人。學會以推動對外經貿理論與實踐方面問題的研究交流為宗旨,開展形式多樣的對外經貿中介服務,如專業培訓、信息諮詢、法律顧問、專業研究、編輯刊物等。
中文名
北京國際經濟貿易學會
外文名
北京國際經濟貿易學會
成    立
於1990年
前    身
為北京國際貿易學會

目錄

北京國際經濟貿易學會組織構架

原北京市外經貿委張明、衣錫羣主任曾先後任學會第一、二屆理事會會長,原北京市副市長吳儀、陸宇澄同志曾先後任學會第一、二屆理事會名譽會長。2001年,第三屆理事會組成,原北京市貿促會姚望會長(現為博鏊亞洲論壇執行總監)現任本屆理事會會長 ,中國貿促會副會長萬季飛、北京市副市長張茅同志為本屆理事會名譽會長,副會長六名,分別是儲祥銀(北京市貿促會副會長),賈偉立(北京外經貿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文魁(首都經貿大學校長),吳國蔚(北京工業大學經管學院常務副院長、教授、博導),鄧洪波(北京WTO研究諮詢中心主任、北京國際經濟貿易研究所所長),張學羣(原北京市外經貿工委委員)。 本屆理事會團體會員52名,理事143名,個人會員193名,學會現擁有一支由專業外經貿公司、高等院校、中介服務機構等部門組成的團體會員隊伍和由外經貿領域知名專家、學者、企業家等人士組成的專家團。學會不斷壯大的會員及專家隊伍,將是發揮學會橋樑紐帶作用,推動地方對外經貿事業繁榮的中堅力量。

北京國際經濟貿易學會活動

學會成立十餘年來,積極組織專題調研,為政府決策科學化服務,完成了“出口退税”、“加工貿易”、“出口代理制”、“改善投資軟環境”、“京港合資合作機會評估”等研究課題。同時,樹立全方位為會員,為社會服務的觀念,結合外經貿企業及相關部門人員的實際需要,提供形式多樣的對外經貿中介服務,舉辦了以“市場多元化”、“經貿法律”、“金融知識”、“企業經營”、“外貿實務”、“WTO”等主題的專業知識培訓數十場。平時,還向會員企業提供政策法規,外經貿信息諮詢等,為我市外經貿發展起到了積極有效的促進作用。近年來,學會還組織開展與相關的產、學、研機構間的橫向交流,與首都經貿大學、北京工業大學經管學院等合作,摸索共建產、學、研研究、培訓基地,提高外經貿研究與培訓等服務的實用性。第二屆理事會以來,學會組織會員參加每年一次的中國國際貿易學會新春座談會和“中國外貿改革與發展 ”徵文及中國國際貿易學會學術年會暨徵文研討會,積極參與交流及徵文推薦,獲獎論文數十篇。99年—2003年共完成年度研究課題十五篇。96年、2002年還在北京承辦了中國國際貿易學會年會暨徵文研討會。
學會秘書處現設在北京市貿促會,服務內容專業化、國際化,服務對象社會化,服務手段信息化是學會今後工作的努力方向。

北京國際經濟貿易學會章程

總 則本會定名為:北京國際經濟貿易學會。本會由北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北京市國際經濟貿易研究所發起成立,是經市社 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宗 旨:
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定不移地貫徹改革開放政策,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堅持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嗚”的方針,團結全市國際經貿理論研究及實際工作者,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發展過程中的經貿理論和實踐問題,促進我市對外經貿事業發展。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堅持民主集中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團體。註冊金額為人民幣3萬元。任 務基本任務 一、總結我市發展對外經貿的歷史經驗,研究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發展具有北京特色的對外經貿規律,組織推動對外經貿理論及實踐問題的學術交流與研究。
二、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和交流活動並加強同兄弟學會,有關部門及海外有關學術團體、專家學者的聯繫與合作。
三、接受委託開展專題調研和決策論證。
四、積極開展人才培訓和諮詢服務工作。
五、編輯出版有關資料。
基本任務的實施由各屆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方案並擬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計劃,積極組織實施。第三章 會 員
本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並設名譽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團體會員資格北京市所屬的對外經濟貿易學術團體,經貿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凡具備以上條件的合法單位或組織,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每個團體會員單位應推選一名理事參加理事會。
二、個人會員資格
熱心研究國際經濟貿易理論和實踐的教學、科研人員及有一定實踐經驗的業務工作者。經學會秘書處批准。 凡具備以上條件的合法公民,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名譽會員:本會理事會授予為實現本會宗旨做出貢獻的海內外團體、個人為本會名譽會員。
入會退會手續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併發給會員證書和本會章程一份。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通過,收回會員證書,終止會員資格。非自願性退會,由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佈,取消會員資格。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會員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和批評權;參予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優先參加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會員義務履行章程的義務;執行決議的義務,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積極參予活動的義務,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和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費
北京國際經濟貿易學會是為會員服務的非經營性社會團體,其活動經費主要來源於會員繳納的會費。因此,會員須按規定繳納會費。
一、現行會費標準:
名譽會員:自願贊助
團體會員:企業性會員單位每年一千元,事業性會員單位每年六百元。
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元。
二、會費收支情況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報告,接受會員監督。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它領導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經充分醖釀協商,由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會員代表大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半數以上成員表決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理事會
第一屆理事會的理事由發起單位經過充分醖釀協商,推舉產生,從第二屆開始,由選舉產生。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會長連任不超過二屆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二、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
三、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四、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五、委任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六、審批會員;
七、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八、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九、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劃;
十、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
十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十三、接受監事會提出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常務理事會一、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代表本會接受中國國際貿易學會的業務指導;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本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本會設名譽會長一人,並聘請顧問若干人。本會的法人為理事會,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經會長授權由秘書長擔任。監事會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不論如何獲得,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付給會員為本會服務應取得報酬以及付給租賃會的房租除外)。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經費來源及主要用途: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服務收入;
三、社會資助及捐贈;
四、政府部門扶持;
五、書刊資料的出版發行收入;
六、其他收入。
以上收入用於完成本會章程規定的各項業務活動。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變更程序一、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終止程序一、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的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社團行政主管機關同意,核定批准後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