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北京商丘商會

鎖定
2010年7月24日下午15時,商會首屆會長辦公會在商會會議室召開。出席會議的有會長鄧天志,常務副會長朱勇、袁偉,副會長王慶祥、王黎明、史本才、劉博、李孝仕、張析綜、張學清、翟向陽、戴傑,秘書長袁志華,副秘書長回京、王天一。副會長張東風、馬煥傑、副秘書長倪領因事請假。會議由常務副會長朱勇主持。與會者對商會發展戰略規劃與商會工作暢所欲言,並且一致認為,此次會議是北京商丘商會發展過程中的一次重要會議。
中文名
北京商丘商會
創立時間
2010年7月
首任會長
鄧天志
總部地點
北京

北京商丘商會商會介紹

2010年7月24日下午15時,商會首屆會長辦公會在商會會議室召開。出席會議的有會長鄧天志,常務副會長朱勇、袁偉,副會長王慶祥、王黎明、史本才、劉博、李孝仕、張析綜、張學清、翟向陽、戴傑,秘書長袁志華,副秘書長回京、王天一。副會長張東風、馬煥傑、副秘書長倪領因事請假。會議由常務副會長朱勇主持。與會者對商會發展戰略規劃與商會近期工作暢所欲言,並且一致認為,此次會議是北京商丘商會發展過程中的一次重要會議。
會員們相互信任是北京商丘商會成立和發展的根本條件。北京商丘商會為會員們提供了一個平台,給予會員們一個名義、一個身份,因此,各個會員首先要認可北京商丘商會,達到相互信任。北京商丘商會如何發展並且做出自己的特色?與會者一致認為,第一,不斷吸納新會員,壯大商會會員隊伍。秘書處要多方面、多渠道開展發展吸納新會員的工作,其突破口可以從各個縣駐京聯絡處提供的信息開始聯絡工作。另外商會計劃今年發展會員200人。
第二,充分發揮商會的自我“造血”功能。商會的價值在於可以使資源和人員得到有效的整合,因此,商會可以註冊一個公司,由被動輸血變成主動造血,建立以公司養商會的發展模式,這樣,商會工作就形成了良性循環。
第三,建立健全商會制度,規範商會管理。商會成立以後,建立會員登記制度,規定會員申請入會時,必須填寫詳細的《北京商丘商會會員入會登記表》,完善會員檔案。建立會議表決制度、項目保密制度和嚴格禁止利用北京商丘商會名義進行個人商業行為的自律制度。規範工作秩序,保證商會能正常有效運轉。此外,商會成立項目發展部、文化發展部、資金部和法律部四個新部門,並且明確了各部門機構的職責和負責人員。項目部由朱勇分管,張學清、李孝仕、王慶祥、翟向陽共同負責。文化發展部由劉博和王天一負責。法律財務部由袁偉和朱勇負責。這樣保證了既分工又協作,促進商會健康運作發展。
第四,加強商會文化建設,擴大商會的影響力。文化是商會發展的靈魂。打造具有商丘特色的商文化書院以及利用報紙、電視等媒體對商會工作以及商丘人的務實、勤勞等品質進行宣傳,可以擴大北京商丘商會的影響力和增強凝聚力,使商會成為所有商人的主心骨

北京商丘商會會員發展辦法

商會發展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承認商會章程並在北京市從事生產經營、服務性組織或與經濟工作有關的商丘籍人士,均可申請加入商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商丘商會會員的規範化管理,保護會員權利,充分發揮本商會的作用,維護商會聲譽,確保本商會健康、有序的發展,根據《北京商丘商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會會員入會的基本條件、會員的基本權利、義務等,依照商會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商會會員發展和管理工作由本商會秘書處具體負責。
第二章 入會申請程序
第四條 凡符合《北京商丘商會章程》規定的基本條件,願意履行會員義務,正當行使會員權利,願意為北京商丘商會事業發展貢獻力量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個人以及商丘駐京機構,均可申請加入商會,成為商會正式會員。
第五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單位和公民個人,應履行下列申請手續:
(一)申請加入商會單位會員:
1、企業單位、商丘企業駐京機構填寫《北京商丘商會單位會員入會申請表》(Ⅰ類),附工商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單位基本情況介紹。
2、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填寫《北京商丘商會單位會員入會申請表》(類),附本單位社團或事業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
(二)申請加入商會個人會員:
填寫《北京商丘商會個人會員入會申請表》,並將申請表、個人身份證複印件及本人正面二寸照片兩張一同報本商會秘書處。
(三)申請加入商會理事會員:
1、申請擔任商會理事會員的個人:須有商會2名理事推薦,同時填寫《北京商丘商會理事會員申請表》,並將申請表、推薦信、個人身份證複印件及本人正面二寸照片兩張一同報本商會秘書處。
2、填寫理事會員申請表的個人,需理事會員的親筆簽字。
(四)會員入會申請表或理事會員申請表可向北京商丘商會秘書處直接索取或從商會網站上下載;入會申請材料備齊後可以通過郵寄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向本會秘書處提交。
第六條 商會秘書處在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後,提交商會理事會討論。理事會決定接納申請人為本商會會員的,即由秘書處書面或電話通知申請人,該申請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即取得商會會員資格,按規定繳納會費後,由商會頒發《北京商丘商會會員證書》。
第七條 經商會兩名以上的副會長聯名推薦,並經商會理事會多數理事同意,經市工商聯批准,可以吸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負責人為商會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員。並參加本商會的有關活動。
第八條 商會接納申請人為商會正式會員、理事會員、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由商會秘書處自頒發會員證之日起七日內,在北京商丘商會網站上予以公佈。
第三章 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方式、程序
第九條 入會申請人自接到商會入會通知之日起即獲得北京商丘商會會員資格,享有會員權利,並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條 商會會員除享有商會《章程》已規定的會員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免費獲得商會提供的網上服務的權利;
(二)瞭解商會工作情況和工作計劃的權利;
(三)優先參加商會組織的業務活動的權利等;
第十一條 每個單位會員應指派一名在該單位中有一定影響,能夠代表該單位利益,能夠參加商會經常性活動的人員作為其代表,並書面報本商會秘書處審查同意。指派的代表一經確定,應保持相對穩定,因正當原因確需調整時,其所在的會員單位應事先書面通知本商會秘書處。
第十二條 單位會員指派的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本商會的活動時,其所在的單位應事先書面通知本商會秘書處,並書面委託其他人員參加本商會的活動。個人會員因故不能參加商會的活動時,可書面委託其他人蔘加本組織的活動,但須經商會秘書處審查同意。
第十三條 單位會員的代表被選舉為商會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後因故無法履行職責或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由其所在的會員單位可以另行指定代表列席商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須增補為本商會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的,由商會理事會決定。
第十四條 為加強商會與會員單位的溝通聯繫,完善商會管理與服務功能,商會實行聯絡員制度,各會員單位選擇一位業務能力強、素質高、關心商會工作的同志,擔任單位聯絡員。
第十五條 會員應按時交納會費。
第四章 會員退會及違規處罰
第十六條 商會會員要求退出商會的,應書面通知商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無正當理由逾期半年拒絕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的,由商會秘書處在網站上公佈。
第十七條 商會會員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經查實後由商會秘書處報商會理事會,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在網站上公佈。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或被取消會員資格後,其原享有的會員權利、待遇亦自動喪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商丘商會秘書處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