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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咖啡行業協會

鎖定
北京咖啡行業協會成立於2010-11-02 [1]  ,是經北京市民政局社團辦、社會建設管理辦公室審核批准成立的行業組織,前身是由北京(中國)咖啡及咖啡飲料專業委員會。 [2] 
北京咖啡行業協會是以國內外從事咖啡業的工商企業單位為主體,並有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社團組織、個人等參加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行業組織,涵蓋了咖啡種植、加工、貿易以及相關產品等多個領域,包括民營、中外合資、國資等多種所有制形式企業。 [2] 
中文名
北京咖啡行業協會
外文名
China Coffee Association Beijing
簡    稱
CCAB
主管單位
北京市社會建設管理辦公室 [3] 
登記單位
北京市民政局 [1] 
屬    性
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3] 

北京咖啡行業協會主要工作

協會的主要工作包括:接受政府委託,開展行業調查,參與行業規劃的制訂;提出與行業有關的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議;參與修訂行業標準,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參與質量管理與監督;受託對重大技改項目等進行前期論證。收集、分析、發佈國內外信息,建立信息網絡,出版行業期刊;開展各類諮詢服務、專業培訓;舉辦國內外咖啡專業性博覽會、展銷會;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為會員和行業服務制訂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北京咖啡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咖啡行業協會。英文名稱是China Coffee Association Beijing,縮寫CCAB。
第二條 本團體由北京咖啡加工、貿易、銷售、科研企業的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咖啡行業的相關企業,通過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促進行業市場的穩定發展;協調行業與政府主管部門的交流與溝通,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對外參與國際交流,推廣咖啡文化,發揮咖啡文化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積極推動作用,促進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社會建設管理辦公室、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建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51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北京咖啡行業協會的發展規劃,以及相關行業條例。綜合會員意見,制定行業規範、行業標準、行業職能、從業人員的等級考核及相關的認證制度,並組織推進、貫徹實施;
(二)協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質量管理、衞生管理、市場管理;發展橫向聯繫、技術開發交流、人才和技術培訓、諮詢;實行行業自律、行業協調,並做好行業服務工作,依法維護行業內企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
(三)開展咖啡食品行業及咖啡食品相關產業鏈的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組織結構等方面的調查研究;北京地區咖啡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蒐集和整理工作,研究和探索行業的發展和總體佈局;
(四)開展各類咖啡業的宣傳活動,提升我市咖啡行業的知名度和吸引力;與國內外咖啡行業協會(商會)進行交流合作;
(五)參與市政府有關咖啡行業發展、改革以及與咖啡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相關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六)開展行業統計調查、收集、分析、發佈有關經濟、政策、法律信息,承辦會員要求辦理的事項,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積極為會員排憂解難;
(七)與政府相關部門加強聯繫、遏制不正當競爭,指導會員依法經營,遵守行規行約,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代表行業企業參加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應訴活動,或者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提出調查申請;
(九)根據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制定本行業質量規範、技術規程、服務標準;參與地方或者國家有關行業產品標準的制定;
(十)通過法律、法規的授權,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佈行業信息、出具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准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
(十一)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根據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十二)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會員與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
(十三)組織研討會、專業展覽會等活動;開展有關的知識、技術培訓;進行諮詢、中介服務;創辦行業網站、出版會刊等;組織推動橫向經濟聯合促進發展外向型經濟的工作;
(十四)組織本行業專業技術和企業管理培訓、考核工作,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和文化交流活動。
(十五)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它事項,以及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從事咖啡食品生產、加工、銷售、貿易、經營及有關咖啡產業鏈、工業、科研、設計、教育、文化等相關單位並取得合法經營資質的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信息、統計數據和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按時交納會費或一年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決定本協議的工作任何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 (最長不超過四年)。召開換屆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二年。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組成人數不少於五人,但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連任。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或經營所得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 2015 年 5 月 16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