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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原創設計推廣協會

鎖定
北京原創設計推廣協會(ODPA)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下屬的社團組織。
中文名
北京原創設計推廣協會
外文名
Beijing Original Design Promotion Association
簡    稱
原創會
主管單位
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
登記單位
北京市民政局 [1] 
社團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日壇北路19號樓9層931室 [1] 
主要成就
成功主辦第26屆北京科技交流學術月重點學術活動-原創設計與知識產權專家論壇。 [4] 

北京原創設計推廣協會現任領導

北京原創設計推廣協會會長 王慶 [2] 

北京原創設計推廣協會協會簡介

北京原創設計推廣協會(原創會)成立於2009年,是由工業智造、時尚創意、公共藝術、數字虛擬等產品與服務設計領域的專業機構、原創設計師、專家學者和相關產業知名品牌自願發起成立,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產學研交融互促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業務指導單位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共北京市商業服務業行業協會第四聯合委員會。協會現任第四屆理事長為王慶,秘書長為宋曉薇。
協會宗旨:搭建原創設計交流平台,促進設計轉化和產學研合作;舉辦藝術與科技創新設計大賽,激發設計師創新活力和提升我國原創設計水平;構建原創設計與知識產權網絡平台,為原創設計者提供確權存證、產權交易、維權訴訟服務。
業務範圍:開展產品與服務設計領域專題調研、專業培訓、交流考察、信息諮詢、作品發佈、展覽展評,承辦政府有關政策諮詢和項目委託,加強會員和原創設計領域誠信自律。

北京原創設計推廣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北京原創設計推廣協會(簡稱“原創會”,英文名稱Beijing Original Design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ODPA)是藝術與工業設計領域相關專業機構、品牌企業、設計師和專家學者自願結成的“產研學”交融互促的專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市範圍。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通過搭建原創設計交流平台,促進設計轉化和“產研學”合作;通過舉辦藝術與工業設計競賽和專業技能培訓,激發設計師創新活力和提升我國原創設計水平;通過構建原創設計與知識產權網絡平台,為品牌和設計者提供存證確權、在線交易、評估鑑證等專業服務。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公益宗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誠實守信,規範發展,提高社會公信力。負責人遵紀守法,勤勉盡職,保持良好個人社會信用。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羣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蔘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朝陽區日壇北路19號樓9層93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開展藝術和工業設計相關領域的專題調研、專業培訓、交流考察、信息諮詢、作品發佈、展覽展評,承辦政府相關項目委託,加強會員和相關專業領域誠信自律。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單位(團體)會員組成。
根據原創設計能力、專業影響力和服務方式不同,本會會員分為網絡會員、註冊會員和原創設計認證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三)藝術和工業設計相關領域專業機構和優秀設計師;
(四)具有原創設計能力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品牌企業;
(五)推動原創設計發展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學者和團體。
第九條 本會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理事或相關專業委員會推薦;
(三)個人(或單位)提交證明材料:
1.入會登記表;
2.本人身份證、學歷或專業職稱證明簽名複印件;
3.本單位(團體)法人登記證或營業執照蓋章複印件;
4.本單位(團體)會員代表身份證簽名複印件;
5.本人(本單位)原創設計和知識產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證明覆印件。
(四)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本會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每年召開1次會議。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議題通知會員,會員大會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半數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的理事及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的2/3;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審議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團體)。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後,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選舉委員會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三)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管理辦法、民主決策、重大事項報告、安全責任、捐贈公示、檔案管理、工作人員聘用、業務培訓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罷免本會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本會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不得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本會會長或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4-9名,秘書長1名,監事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五條 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一般情況下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八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組織專職工作人員考核和聘任;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報理事會審議;
(六)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決算報告;
(七)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八)處理本會秘書處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籤。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至少保存10年備查。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四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4-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一條 本會監事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本會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本會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四十七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北京”、“首都”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九條 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條 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六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應當有2/3以上會員出席,並經出席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二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六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七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八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並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3年5月23日本會第四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