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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學工業協會

鎖定
北京化學工業協會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法人團體,由北京地區最大的兩大化工集團:北京化工集團和北京燕化集團聯合發起的,成立於2000年12月8日。北京化學工業協會現有會員單位110餘家。
中文名
北京化學工業協會
成立於
2000年12月8日
現有會員單位
110餘家
性    質
非營利性的社會法人團體

北京化學工業協會協會概況

北京化學工業協會,既有以北京化工集團和燕山石化集團等為代表的國有大型企業,也有區縣及鄉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有企業,以及中央在京企業、研究院所和大專院校(如清華大學、北京化工大學、中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規劃院等),代表了北京地區化工行業生產、檢測、銷售、科研、教學等方方面面。
協會的宗旨是“服務“,即一方面為北京地區的化工企業服務,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企業的呼聲、意見和建議;另一方面為政府服務,通過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宣傳和貫徹政府的各項法規和政策,推動北京地區化工行業和企業的健康發展,成為聯繫企業和政府的紐帶。
協會目前開展的幾項工作:
1、受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管理
協會下設資質審查部,主要開展工作有:
(1)化工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核;
(2)化工企業質量檢驗科(處、室)認證;
(3)化工生產技術諮詢;
(4)農藥批准證書的受理、現場審核及上報;
(5)企業創名牌工作等。
2、開展技術、管理諮詢為行業服務
目前協會已建立了有200餘位專家組成的專家庫,隨時為企業提供各種服務。並在協會秘書處的基礎上成立了“北京唯佳宜諮詢有限責任公司”,現已開展了ISO9000、ISO14000、職業安全衞生(OHSAS 18001)體系諮詢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行業規劃工作的組織與編制;
(2)產業政策諮詢;
(3)新企業、新項目之項目建議書及可行報告的編制;
(4)化工市場調研;
(5)禁化武核查予案的起草及核查工作;
(6)守信企業受理、考核、上報及相關工作;
(7)《北京工業年鑑》組稿工作等。
3、開展信息交流
協會現已通過發行“協會信息”的方式,向會員單位發佈各種信息,介紹國家的產業政策、行業動態、新技術、新發展等。同時承接北京市禁止化學武器辦公室的有關工作。
(1)國內外新技術交流、推廣,技術成果評定;
(2)展覽會組織;
(3)會刊《協會信息》的編輯與發行;
(4)禁化武數據宣佈及網站建設等。
4、開展各種形式的培訓工作
協會下設培訓部,主要有下列工作:
(1)ISO 9000 / 14000 / 18000 管理體系標準培訓;
(2)技工培訓、技術比武;
(3)化工建設項目評價方法培訓;
(4)化工企業化驗員培訓;
(5)危險化學品管理人員培訓、考試及閲卷工作;
(6)國家政策、法規、行規的宣傳貫徹等。
5、標準化工作
(1)協會下設化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要有以下工作:
(2)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委託制定與審核;
(3)行業標準的登記、審核、備案及日常管理;
(4)標準宣貫等。 [1] 

北京化學工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化學工業協會,英文名稱:BEIJING ASSOCIATION OF CHEMICAL INDUSTRY,縮寫為BACI。
第二條 北京化學工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由北京化學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百餘家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按照市場化原則規範和發展,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責;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廣泛團結位於北京地區化工行業各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質檢機構、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通過為會員、行業、政府服務,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參與行業管理,開展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工業促進局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根據北京化學工業的特點,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促進行業平等競爭,提高北京化工行業企、事業單位的總體素質。
(二) 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長遠規劃,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開展調查研究,參與北京化學工業行業長遠規劃的制定工作,提出本行業技術經濟政策和發展規劃建議。
(三) 為促進北京地區市場經濟的發展,推進企業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積極組織會員單位參與國內外市場的開拓與競爭,促進企業之間的聯合和聯繫。密切農、工、商關係,搞好產、銷銜接,培育發展化工商品市場。
(四) 向政府和會員提供有關國內外化學工業在技術、經濟、市場預測等方面的信息。組織會員和國內外企業、協會進行技術、經濟、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諮詢,根據需要,並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組團參加國際會議或出國考察。
(五) 受會員委託,協助和組織會員對新產品、新劑型、新技術等進行評價、推廣和轉讓。組織協調會員之間的重大技術協作、技術攻關、同品種產品之間的技術經濟交流,以及協助會員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六) 受政府或企業的委託,參與組織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科技開發項目的論證工作,以及新辦企業的前期認定工作,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重要依據。協助政府部門組織技術攻關、新產品開發及技術成果鑑定。推進新技術的實施,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七) 受主管部門或企業委託,參與組織制、修訂產品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計量標準。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和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
(八) 組織行業同品種協作組,研究市場供求關係的變化,及時指導會員單位調整生產規模、品種結構和產品銷售價格,提高會員單位經濟效益。
(九) 經政府部門授權,承擔本行業生產許可證審核發放的前期工作,協助會員單位辦理生產許可證、農藥註冊登記、並提供技術諮詢服務。同時積極協助會員單位開展由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制定的各類管理標準體系認證的諮詢和培訓工作,推進企業技術進步和管理現代化。
(十) 進行行業內部價格協調,保護、監督行業內部平等競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在會員單位的正當權益受到侵犯時,根據會員單位的要求,協會有責任依法採取保護措施,直至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
(十一) 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整理、分析、發佈行業信息。組建行業信息網,收集國內外有關化工科技經營管理信息資料,通過發送會刊和建立因特網站點等形式,為企業的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十二) 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各種形式的職工培訓與專業技能培訓,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評審,發放專業技術職稱證書。
(十三) 承辦各級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協會只吸收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入會。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凡地處北京地區的化工行業各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質檢機構、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均可加入本協會。
(一)承認並遵守本協會制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能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熱心支持協會工作。
(四)在化工行業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五)執行協會決議,按要求交納會費。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即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和本協會章程。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協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工業促進局審查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理事人數一般佔會員總數的1/3。
一個理事單位一般只產生1名理事,但理事長單位可產生2~3名理事。對於大型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單位以整體名義加入協會的,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其會員數量的2/3。
為了強化為政府各部門服務的職能,密切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聯合、合作,協會可根據實際開展工作需要,特聘1~5名上述單位人員為特邀理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常務理事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應熟悉本協會專業,有組織、協調和策劃能力。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之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二到三名,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選舉通過後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聘任。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接受理事會授權聘用秘書處工作人員。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由3人組成,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 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列》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會費標準由各屆理事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在徵得會員同意的基礎上做出明確規定。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工業促進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