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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產業協會

鎖定
北京信息產業協會是1987年3月25日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 [1] 
中文名
北京信息產業協會
登記單位
北京市民政局 [1] 
屬    性
社會團體 [1]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51110000500305302E [1] 

北京信息產業協會協會簡介

北京信息產業協會(Beijing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BIIA) 由北京市從事信息技術研究、開發、傳輸、教育、生產、銷售和信息服務與網絡服務的單位聯合發起,於1985年10月26日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業務主管單位為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監督管理。 [2] 
協會成立以來來,一直以推動北京市信息行業發展、科技創新、技術進步為宗旨,以服務北京市信息化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為對象,積極組織開展各種行業研究、交流和協作活動,努力成為會員單位相互之間、會員單位和政府之間的溝通橋樑,以此增強信息化行業自律,規範信息化服務市場,促進北京信息產業的發展,促進信息系統建設、信息資源共享、信息商品化和信息服務業發展,為建設智慧型首都貢獻自己的力量。 [2] 
協會有近30多位從事信息化相關工作達到10年以上、主管過行業或部門信息化建設或主持過信息化項目課題開發應用的專家組成的協會專家團隊,是針對信息技術行業設立的學術性交流溝通平台,旨在為會員提供行業經驗的交流和諮詢,並充分發揮專家資源和行業權威性優勢,通過有效溝通、傳播、交流,從而使會員單位在戰略、運營模式、技術創新、管理創新等方面形成整體的優勢和戰略性突破,並最終推動信息技術產業的共同發展。 [2] 

北京信息產業協會歷屆理事會

第一、二屆理事會:理事長為郵電部數據通信研究所(所長)李洪
第三、四屆理事會:理事長為北京市電信管理局(局長)楊寶坤
第五屆 理事會:理事長為北京市通信公司(副總經理)林融
第六屆 理事會:理事長為中國網通北京通信公司(副總經理)張光生
第七、八屆理事會:理事長為北京電信實業集團(執行總經理)王慶
第九屆 理事會:理事長為詹國勇 副理事長:鄺世誠、高熾揚、邱軍
第十屆 理事會:理事長為邱軍 副理事長:鄺世誠、呂宏 [3] 

北京信息產業協會歷屆顧問

倪光南 中國工程院院士
肖龍旭 中國工程院院士
鄧壽鵬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原局長、國家信息化辦公室專家委員會副主任
徐慶德 國家保密局原副局長
袁明孚 中國移動原副局長
靳東濱 中國電信原副總工
徐祖哲 中國計算機史資深專家、北京信息產業協會創會秘書長 [3] 

北京信息產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信息產業協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INFORMA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BIIA。
第二條 本團體由北京地區從事信息技術、研究、開發、傳輸、教育、生產、銷售和信息服務與網絡服務的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公益宗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誠實守信,規範發展,提高社會公信力。負責人遵紀守法,勤勉盡職,保持良好個人社會信用。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蔘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復興路4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開展行業規劃、橫向協作、信息交流、網絡服務、專業培訓、承辦委託、編輯專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
(四)承認並遵守本團體章程。
(五)在北京地區從事信息產業工作,在本行業、學科有一定影響力、有知識產權或創新應用的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向本團體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在本團體網站公告和發放會員證書,即可成為本團體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獲得本團體的服務優先權;
(三)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優先參加本團體主辦活動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符合本團體章程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與本團體活動、尊重知識產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團體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團體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代理人應當向本團體提交由該名會員簽署的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委託書的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換屆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4] 

北京信息產業協會業務範圍

開展行業規劃、橫向協作、信息交流、網絡服務、專業培訓、承辦委託、編輯專刊 [1] 

北京信息產業協會住所

海淀區西直門北大街42號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