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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協會

鎖定
北京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協會(以下簡稱高企協)成立於1991年5月,是由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委會主辦,經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批准並作為業務主管部門,在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公室登記註冊,由園區高新技術企業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
公司名稱
北京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協會
成立時間
1991年5月
總部地點
北京
類    型
社會團體

北京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協會協會概況

協會主要面向中關村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提供服務,促進技術創新,推動企業成長。至今,高企協累計註冊會員包括聯想、方正、同方、用友漢王、搜狐等,總數已達7000餘家。
協會的宗旨是:為中關村科技園區核心區建設服務,為區政府和園區管委會服務,為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服務。高企協充分發揮協會組織協調的優勢,積極整合各方資源,通過提供多樣化的服務,不斷豐富和創新服務內容和服務模式,服務意識服務質量贏得了會員企業的認可。
2010年北京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協會承擔的主要工作: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的培訓、宣傳、輔導、諮詢工作;
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合同登記的審核、登記、受理工作;
海淀園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評審材料的受理、初審工作;
為會員企業開展法律、投融資、財税、人力資源等各類培訓活動;
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的相關工作;
參加國際展會設立海外辦事處,推動園區企業國際化進程;
完成園區管委會、政府相關部門委託課題和行業研究工作;
設立由協會網站、《今日中關村》、《中關村觀察》、《智成快訊》構建而成的宣傳平台,助力高科技企業宣傳;
中關村TOP100的評選和頒獎活動的籌備和組織。

北京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協會協會章程

北京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北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公益宗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誠實守信,規範發展,提高社會公信力。負責人遵紀守法,勤勉盡職,保持良好個人社會信用。面向高新技術各領域企業,開展全方位的服務。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反映企業意見和訴求。促進企業間合作,搭建起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蔘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指導單位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1號16層160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開展高新技術相關領域內的協調服務、專業培訓、經驗交流、諮詢服務、成果推廣、編輯專業刊物、加強會員和行業誠信自律。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三)由秘書處討論通過;
(四)交納當年會費;
(五)由本團體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產生辦法;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30日前,應將會議準備材料送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開會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管理機關同意後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不少於五人,但一般不超過理事總數的1/3,且為單數。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主持本團體日常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根據理事會要求,執行秘書處日常工作;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3-9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2年4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