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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鎖定
《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是為了加強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促進北京歷史文脈的傳承和可持續發展,推進全國文化中心建設,根據《首都功能核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 
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1-2] 
中文名
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實施時間
2022年10月1日
發佈單位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通過時間
2022年5月25日

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條例全文

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規劃和保護措施
第三章 傳承利用和公眾參與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促進北京歷史文脈的傳承和可持續發展,推進全國文化中心建設,根據《首都功能核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及其環境的保護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以下簡稱北京中軸線),是指北端為北京鼓樓、鐘樓,南端為永定門,縱貫北京老城,全長7.8公里,由古代皇家建築、城市管理設施和居中歷史道路、現代公共建築和公共空間共同構成的城市歷史建築羣。
第三條 本市對北京中軸線及其環境實行整體保護,保護對象包括:
(一)北京中軸線,包括北京鼓樓、鐘樓、地安門外大街、萬寧橋、地安門內大街、景山、故宮、太廟、社稷壇、天安門、天安門廣場建築羣、正陽門、前門大街、天橋南大街、天壇、先農壇、永定門御道遺存、永定門等;
(二)以北京中軸線為骨架對稱展開的歷史城廓、歷史街巷、城市標誌物或者標誌性建築羣;
(三)依託北京中軸線標誌性建築構成的重要景觀視廊;
(四)烘托北京中軸線核心地位的北京老城平緩開闊的空間形態;
(五)與北京中軸線形成和發展密切相關的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
(六)作為北京中軸線重要背景環境的歷史文化街區和其他成片傳統平房區;
(七)與北京中軸線遺產價值相關的其他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歷史名園、古樹名木等歷史文化資源;
(八)在北京中軸線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與其所承載價值密切相關的國家禮儀傳統、城市管理傳統、建造技藝傳統、民俗文化傳統等。
第四條 北京中軸線保護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統籌管理、整體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堅持以保護北京中軸線突出普遍價值為核心,維護北京中軸線的完整性、真實性。
北京中軸線保護應當注重保護與展示各歷史時期嚴格遵照居中對稱格局形成的歷史遺存與城市發展印跡,保持北京中軸線各區段的豐富性和差異性。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保護對象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保障,將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預算,促進遺產內涵挖掘、價值傳播和保護利用。
第六條 本市建立北京中軸線保護議事協調工作機制,統籌、協調北京中軸線保護的重要事項。
市文物部門主管北京中軸線的整體保護工作。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文化和旅遊、園林綠化、交通、水務、教育、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北京中軸線保護相關工作。
北京中軸線保護機構具體負責北京中軸線的保護、監測、研究和展示等工作。
第七條 本市建立北京中軸線保護專家諮詢制度。遴選文物保護、規劃、建築、歷史、考古、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北京中軸線保護專家庫;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作出涉及北京中軸線保護等方面決策時,應當徵求專家意見。
第八條 保護對象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保護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保護責任,維護北京中軸線的完整性、真實性。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北京中軸線的責任和義務,並有權制止、舉報破壞北京中軸線的行為。
第十條 鼓勵、支持公眾參與北京中軸線保護等相關活動。
對北京中軸線保護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和保護對象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保護規劃和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 市文物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北京中軸線保護管理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經依法批准的北京中軸線保護管理規劃,是北京中軸線保護和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北京中軸線保護管理規劃應當以北京城市總體規劃、首都功能核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納入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體系,明確北京中軸線的保護對象、保護要求、保護措施、保護目標以及在展示、利用、監測、研究等方面的要求。
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分為遺產區、緩衝區,具體範圍和管理要求由北京中軸線保護管理規劃確定。
第十三條 本市建立北京中軸線遺產資源調查和保護監測報告制度。
市文物部門應當定期對北京中軸線保護管理規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北京中軸線保護、管理、展示、宣傳等情況進行全面監測。
北京中軸線保護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開展北京中軸線遺產資源調查和保護監測:
(一)對北京中軸線的遺產資源類型、數量、分佈、生存環境、保護現狀等情況進行調查、記錄、建檔,並向社會公佈; 
(二)對保護對象現狀、保護區域內的自然和人為變化、周邊地區開發對文物本體的影響、遊客數量進行日常監測,並建立保護監測檔案;
(三)與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現有世界遺產的監測機構密切合作,共享監測信息。
第十四條 北京中軸線保護對象按照下列要求實施保護:
(一)對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古樹名木,按照文物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古樹名木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格保護;
(二)嚴格保護遺產區內居中歷史道路、廣場等公共空間的尺度、平面佈局,原則上不得在其範圍內興建永久性建築物,各類附屬設施的體量、形式、色彩應當與北京中軸線的整體風貌相協調;
(三)居中歷史道路兩側的建築界面應當完整、連續,位置和風貌應當保持北京中軸線不同區段歷史形成的傳統風貌特徵;
(四)保持宮城、皇城、內城、外城四重城廓的平面空間結構,採取多種方式展示或者勾勒城址輪廓,強化老城歷史格局;保持歷史街巷的肌理、尺度和傳統風貌;保護和展示依北京中軸線對稱分佈的城市標誌物或者標誌性建築羣的歷史遺存;
(五)按照規劃要求,嚴格管控建築高度、建築體量、建築色彩、第五立面形式等,保證景觀視廊內視線通暢與景觀協調,維護平緩開闊的城市空間形態,突出北京中軸線的空間統領地位;
(六)恢復和保護與北京中軸線形成和發展密切相關的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保持歷史河湖水系的位置、形態、堤岸形式等,合理控制橋、閘等水文化遺產的使用強度; 
(七)保護作為北京中軸線重要背景環境的歷史文化街區和其他成片傳統平房區的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傳統風貌,推動其有機更新; 
(八)對體現北京中軸線遺產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調查和認定,推動其活態傳承、融入生產生活、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對國家禮儀傳統、城市管理傳統等進行系統研究、記錄和展示;加強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老字號原址、原貌保護;
(九)北京中軸線保護管理規劃規定的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 本市加強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地下文物的調查研究和考古成果的挖掘、整理、闡釋工作。
在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請市文物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
第十六條 在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文物保護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請審批。
第十七條 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的現有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不符合北京中軸線保護管理規劃要求的,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者產權單位可以依法通過申請式退租、房屋置換、房屋徵收等方式組織實施騰退或者改造。
第十八條 保護對象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保護責任人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對危及北京中軸線安全的突發事件或者安全隱患,採取相應措施,並按照規定及時向市人民政府、保護對象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傳承利用和公眾參與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和保護對象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保護優先的前提下,採取下列措施,促進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的傳承利用和公眾參與:
(一)統籌推進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採取不同形式向公眾開放,現狀尚不具備開放條件的,逐步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鼓勵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向公眾開放;
(二)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本市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檔案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捐贈或者委託展示與北京中軸線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有關專家學者進行北京中軸線的遺產價值研究、發掘和闡釋;
(四)鼓勵、支持本市各級各類學校開展北京中軸線保護相關教育和教學活動;
(五)鼓勵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的居民開展民俗文化活動,保留對北京歷史文化的記憶和情感,促進歷史文化與現代生活相融合;
(六)完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為公眾體驗、感受北京中軸線魅力創造良好環境和條件。
開放、利用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的,應當進行風險評估,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遺產安全。
第二十條 市文物部門組織建立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信息平台,為單位和個人查閲信息、共享研究成果、開展保護利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 鼓勵保護對象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保護責任人開展北京中軸線的遺產價值發掘、闡釋和傳播活動,運用傳統與現代展示手段,採取多種方式向公眾提供北京中軸線的歷史文化信息。
第二十二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會同文物、交通等部門採取措施,統籌遺產發展和旅遊資源開發,控制遊覽接待規模,合理調整和改善交通組織,優化旅遊環境,提升旅遊品質,豐富旅遊產品,促進北京中軸線保護和旅遊融合發展。
保護對象作為景區向社會開放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保護責任人應當確定合理的遊客承載量,按照保護要求採取預約或者適時限流、分流等措施。
遺產區內保護對象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保護責任人應當加強對講解員、志願者、導遊的培訓,提供規範的講解文本;講解員、志願者和導遊應當準確解説北京中軸線的歷史文化內涵。文物、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應當對講解內容加強指導。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保護對象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業態的引導,優化業態分佈,培育和扶持符合北京中軸線遺產價值傳承的業態發展。
第二十四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設立博物館等公共文化設施,開發和舉辦文化體驗活動,通過開展研究、宣傳政策、捐助資金、提供場所和服務等方式,參與北京中軸線的保護、利用。
本市設立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基金,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對北京中軸線保護、修繕、展示、研究、交流和傳承等活動提供資助。捐贈人、受益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税收優惠。
第二十五條 市文物部門應當建立北京中軸線保護志願者工作制度,開展志願者的組織、指導和培訓工作。
第二十六條 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的居民對遺產保護和利用工作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北京中軸線保護機構應當建立與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居民的日常溝通機制,聽取對遺產保護與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組織居民參與遺產的保護、利用,以及遺產價值的發掘、展示和傳播,加深居民對遺產價值的認同感,提升居民的獲得感、幸福感。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和保護對象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北京中軸線保護與城市發展、民生改善的關係,按照相關規劃的要求,完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改善人居環境,促進遺產保護共治、成果共享。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文物部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北京中軸線保護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古樹名木造成破壞或者損毀,未經審批在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進行其他影響北京中軸線傳統風貌、歷史格局的活動的,依照文物保護、城鄉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古樹名木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2] 

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內容解讀

《條例》共五章三十一條,分為總則、保護規劃和保護措施、傳承利用和公眾參與、法律責任、附則,從保護對象、管理體制、保護措施等方面對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條例》提出,應統籌協調北京中軸線保護與城市發展、民生改善的關係,按照相關規劃的要求,完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改善人居環境,促進遺產保護共治、成果共享,北京市、區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會同文物、交通等部門採取措施,統籌遺產發展和旅遊資源開發,控制遊覽接待規模,優化旅遊環境,提升旅遊品質,豐富旅遊產品,促進北京中軸線保護和旅遊融合發展。
《條例》明確,北京中軸線保護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統籌管理、整體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堅持以保護北京中軸線突出普遍價值為核心,維護北京中軸線的完整性、真實性,注重保護與展示各歷史時期嚴格遵照居中對稱格局形成的歷史遺存與城市發展印跡,保持北京中軸線各區段的豐富性和差異性。
《條例》明確,北京市政府和保護對象所在地的區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保障,將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預算,促進遺產內涵挖掘、價值傳播和保護利用。 [3] 
《條例》第二條明確,北京中軸線北端為北京鼓樓、鐘樓,南端為永定門,縱貫北京老城,全長7.8公里,是由一系列古代皇家建築、城市管理設施和居中歷史道路、現代公共建築和公共空間共同構成的城市歷史建築羣。
除北京中軸線外,與之相關的物質的和非物質的環境,作為承載中軸線突出普遍價值的一部分,也是《條例》保護的對象。
《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明確了遺產保護的公眾參與機制,鼓勵、支持公眾積極投身遺產保護。
此外,《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明確了政府、部門、保護責任人、議事協調工作機制、保護機構等多層次的保護主體和保護責任,着力構建系統、規範、有效的保護管理機制。
《條例》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還對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保護職責,破壞或者損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古樹名木,未經審批在保護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其他影響中軸線傳統風貌、歷史格局的活動等行為的法律責任,與相關法律法規作出了銜接性規定,為中軸線保護提供剛性約束。
《條例》在堅持保護優先的前提下,規定了多種傳承利用措施。例如,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推動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向公眾開放,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公共文化機構捐贈或者委託展示實物、資料,鼓勵高等院校、專家學者進行遺產價值研究,鼓勵學校開展相關教育教學活動,鼓勵保護區域內居民開展民俗文化活動,完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提升公眾體驗,促進中軸線保護和旅遊融合發展,加強對保護區域內的業態引導等等。
為了保障保護區域內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條例》第二十六條作出特別規定。一方面,要求保護機構建立日常溝通機制,聽取居民對遺產保護與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另一方面,要求街道和社區組織居民參與遺產的保護、利用,以及遺產價值的發掘、展示和傳播,提升居民的認同感、獲得感和幸福感。
《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政府統籌協調遺產保護與城市發展、民生改善的關係,完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改善人居環境,促進遺產保護共治、成果共享。 [4] 

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條例重要意義

《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條例》體現出對中軸線的保護不僅是對文物本體的保護,更是全方位的整體保護 [5] 

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法律責任規定

1.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破壞或者損毀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刻劃、塗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文物保護單位標誌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文物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變更修繕方案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文物建築進行裝修,不符合文物建築裝修標準,對文物建築造成破壞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安裝、使用自動報警、滅火、避雷等設施對文物建築造成破壞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險情,未及時採取措施或者未向文物部門報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的歷史建築造成破壞或者損毀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對歷史建築履行下列保護責任:  (一)日常維護和修繕,保持原有的歷史格局和傳統風貌;  (二)保障建築安全,確保防災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發現安全隱患或者險情,及時採取隱患或者風險排除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三)轉讓、出租、出借歷史建築的,與受讓人、承租人、使用人書面約定雙方的保護責任。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歷史建築保護責任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歷史建築損毀的,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承擔。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損壞、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或者預先保護對象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無法恢復原狀的,處歷史建築或者預先保護對象重置價三倍至五倍罰款。  損壞、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損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對當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3.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的古樹名木造成破壞或者損毀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在樹上刻劃釘釘、纏繞繩索,攀樹折枝、剝損樹皮;  (二)借用樹幹做支撐物;  (三)擅自採摘果實;  (四)在園林綠化部門按相關技術標準劃定的範圍內挖坑取土、動用明火、排放煙氣、傾倒污水污物、堆放危害樹木生長的物料、修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五)擅自移植;  (六)砍伐;  (七)其他損害行為。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損害古樹名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  (一)對古樹名木損害較輕的,每株處以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二)損害枝幹或者根系的,處以損失額1倍至2倍的罰款;  (三)造成死亡的,處以損失額2倍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砍伐古樹名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以損失額3倍至5倍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和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以損失額1倍至2倍的罰款;造成死亡的,處以損失額2倍至3倍的罰款。原古樹名木保護範圍不得擅自作為建設用地。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報請市文物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一)位於地下文物埋藏區;  (二)舊城之內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  (三)舊城之外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對於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報請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並督促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對考古調查、勘探事項進行安排,相關安排應當與施工部署、施工總進度計劃相銜接。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施工前報請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安排考古調查、勘探事項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審批在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6.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影響北京中軸線傳統風貌、歷史格局的活動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對保護對象可能造成破壞性影響的活動: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  (五)從事突破建築高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違反建築體量、色彩等控制要求的建設活動;  (六)擅自拆除既有建築;  (七)破壞保護規劃確定的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傳統風貌。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依照《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不利後果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對正在搭建、開挖的違法建設,執法機關應當書面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自行拆除或者回填;並可以查封違法建設施工現場、扣押違法建設施工工具和材料。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執法機關應當依法立即強制拆除、回填。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