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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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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物質是指任何有特定分子標識的有機物質或無機物質,包括:(1)整體或部分由化學反應的結果產生的物質或者天然存在物質的任何化合物;(2)任何元素或非化合的原子團。化學物質包括元素、化合物(含其中添加劑,雜質),副產物,反應中間體和聚合物。
中文名
化學物質
外文名
Chemical Substance

化學物質物質定義

化學物質結構模型 化學物質結構模型
1、天然存在的化學物質(Naturally Occurring Chemical Substance):指任何自然環境中存在的未經加工的物質或者僅通過人力、機械或重力方式,通過溶解在水中、浮選、或通過加熱脱水而沒有發生化學變化的過程從自然環境中提取出來的任何物質。
2、有準確定義的化學物質(Well-defined chemical substance):指可以用完整的化學結構式和特定的分子式描述的化學物質,儘管這類物質中取代基的位次是未知的或可變的,但取代基的數量等信息卻是已知的。
3、沒有準確定義的化學物質(Poorly-defined chemical substance):指無法用完整的化學結構或/和特定的分子式描述的化學物質。
4、現有化學物質(Existing Chemical Substance):指在法律規定期間,為了商業目的在中國國內生產或已經從國外進口並且已經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中的化學物質。
5、新化學物質(New Chemical Substance):指任何未包括在《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中的化學物質。
6、研究與開發用化學物質(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hemical Substance):指任何製造或進口的僅僅用來進行科學研究與開發或分析測試的化學物質。

化學物質物質分類

植物探測危險發出預警 釋放化學物質抵禦攻 植物探測危險發出預警 釋放化學物質抵禦攻 [1]
化學物質是化學運動的物質承擔者,也是化學科學研究的物質客體。這種物質客體雖然從化學對象來看只是以物質分子為代表,然而從化學內容來看則具有多種多樣形式,涉及到許許多多物質。因此,研究化學物質的分類就顯得非常重要。 [2] 
按照物質的連續和不連續(分立的)形式,首先可以把化學物質分為連續的宏觀形態的物質,如各種元素、單質與化合物,以及不連續的微觀形態的物質,如各種化學粒子等兩大類物質。 [2] 
化學物質樹狀分類法 化學物質樹狀分類法
樹狀分類法(一)、混合物:空氣、溶液、合金。(二)純淨物:1.單質:金屬、非金屬。2.化合物:氧化物、酸、、鹽。
交叉分類法同一物質按不同標準分類
例:NaSO4,可以從陽離子角度分為鈉鹽陰離子角度分為硫酸鹽。
多維分類:於化學物質的分類,正隨着化學的發展而不斷進行新的嘗試。中國著名化學家、北京大學徐光憲教授正致力於探索一種新的化學物質分類法,即分子分類法或“多維分類”法。1982年,在中日美三國金屬有機化學討論會上,他提出了分子的(n ×c π)四維分類法及有關的七條結構規則。在新的分類法中,他提出了分子片的概念。分子片是處於原子和分子之間的一箇中間層次的概念。例如無機化合物中的硫酸根碳酸根等和有機化合物的官能團,都可視為分子片。每個分子片都由中心原子和配位體所組成。應用這種分子的分類方法,可以把數以百萬計的各種有機的和無機的分子看作是各由若干分子片所組成。按照(n ×c π)四維分類法把所有的分子分成4 大類型,即單片分子、雙片分子、多片分子(含鏈式、環式、多環式和原子簇化合物)和複合分子(看作是由鏈、環、簇的的各種組合而成的複雜原子)等4 大類型。組成這些分子的分子片又可以按它的價電子數的多少分為25類。對同一類分子片,還可以按其中心原子所屬的週期不同進一步分類。這樣,使用分子片的概念並運用四維分類法與結構規則,就可以把所有的分子進行分類。同時還可以由分子式去估算分子的結構類型,預見新的原子簇化合物和金屬有機化合物,並探討它們的反應性能等。 [2] 

化學物質風險評估

化學物質術語和定義

化學物質:指任何有特定分子標誌的有機物質或無機物質,包括: 整體或部分地由化學反應的結果產生的物質或者天然存在物質的任何化合物; 任何元素或非化合的原子團。化學物質在環境管理中,通過《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區分為現有化學物質和新化學物質。 [3] 
新化學物質: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 [3] 
現有化學物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 [3] 
風險:在特定環境下,生物體、系統或(亞)種羣暴露於某種化學物質所產生的不利效應的可能性。 [3] 
風險評估:指特定化學物質暴露條件下,目標生物、系統或(亞)種羣面臨風險及不確定性的估計或計算過程,在此過程中着重考慮化學物質和特定目標生物系統的內在特性。 [3] 
危害:某化學物質所具有的,在生物體、系統或(亞)種羣暴露後引起不利效應的固有屬性。 [3] 
效應:化學物質暴露引起的生物體、系統或(亞)種羣狀態或動力學的變化。 [3] 
危害性評估:評估某生物體、系統或(亞)種羣暴露於某化學物質時的潛在危害性的過程,包括危害性鑑別和危害表徵兩項內容。 [3] 
濃度-效應評估:評估某生物、系統或(亞)種羣在一定時間內以某種特定方式暴露於某種化學物質後,產生的效應與暴露量(以濃度形式表示)之間的關係。 [3] 
評估係數:從實驗測定的(劑量(濃度)-反應(效應))關係外推出估計不會發生不利效應的化學物質暴露濃度的校正係數。 [3] 
預測無效應濃度:在現有認知下,化學物質不會對生物產生不利效應的最大暴露劑量或濃度。 [3] 
暴露:在確定期間內,某化學物質以特定頻率到達一個靶生物、系統或(亞)種羣的濃度或總量。 [3] 
暴露評估:一個生物體、系統或(亞)種羣對於一種化學物質及其衍生物暴露的評估。 [3] 
暴露場景:用來幫助評估和定量一定情境下化學物質暴露的一組條件假設,包括化學物質的來源、暴露途徑、數量或者濃度以及暴露的生物、系統或(亞)種羣(數目、特徵、生境)。 [3] 
風險控制措施:為減少化學物質的釋放和對化學物質的暴露,降低化學物質對人類健康或環境的風險,而採取的控制策略中的具體措施。能保證風險得到有效控制的風險控制措施為適當風險控制措施。 [3] 
預測環境濃度:根據已有關於某化學物質特性、功能、排放方式及使用量的信息而預測出的該化學物質的環境濃度。 [3] 
風險表徵:在給定的暴露條件下,定性或必要時定量判定某種化學物質對於一種生物體、系統或(亞)種羣造成已知或潛在有害效應的可能性,及其不確定性。 [3] 

化學物質評估程序

評估流程:化學物質風險評估工作分為四個技術步驟:危害性鑑別、危害性表徵、暴露評估、 風險表徵。其中危害性鑑別、危害性表徵同屬危害性評估範疇。 [3] 
化學物質風險評估技術流程 化學物質風險評估技術流程 [3]
化學物質風險評估技術流程見圖。
在開展風險評估前應收集化學物質的信息(物質標誌信息、危害性信息、暴露信息等),並評估信息的質量(主要評估數據有效性、可靠性、相關性和充分性,數據評估可參照HJ 154的規定)。 [3] 
若化學物質的數據不能反映其某些特性,而無法完成風險評估時,應補充數據後完成風險評估。 [3] 
具有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的化學物質(PBT和vPvB)風險評估方法參見附錄A。 [3] 
特殊類別化學物質的風險評估,應針對具體情況個案處理。 [3] 
定性環境風險評估
定性環境危害性評估:
工作內容:定性危害性評估包括危害性鑑別、定性危害性表徵(危害性分級)兩部分。通過危害性鑑別,確定化學物質因為其固有特性造成的生態環境危害;通過危害性表徵(危害性分級),定性預測化學物質對生態環境的危害級別。 [3] 
危害性鑑別:1)收集化學物質的生態毒理學數據,並對數據進行評估,明確應關注的生態毒理學效應,並確定相應的危害劑量。2)根據危害劑量,按照GB 20602的規定,給出化學物質對環境的危害性分類。新化學物質的環境危害性鑑別應遵從HJ 154的規定。 [3] 
定性危害性表徵(危害性分級):
危害性鑑別的結果,採用分級賦分的方法,定性確定環境危害性的級別及相應級別分值。 [3] 
環境危害性分為高危害、中危害、低危害三個級別,分級規定和賦分值。 [3] 
定性環境暴露評估
工作內容:定性環境暴露評估包括確定暴露評估因子、暴露評估因子評分和環境暴露分級三部分工作。 [3] 
確定暴露評估因子:暴露評估因子包括化學物質的數量、釋放到環境中的潛在可能性和釋放到環境的殘留時間三個因子。 [3] 
暴露評估因子評分:暴露評估因子中,釋放到環境中的潛在可能性以化學物質的使用方式表示;釋放到環境的殘留時間以化學物質的環境半衰期為指標,可通過生物降解試驗獲得,對於不可生物降解的化學物質,需考慮水解和光解等非生物降解過程。 [3] 
環境暴露分級:根據三項暴露評估因子的評分結果,以疊加方式計算,求得環境暴露水平總分值(Texposure),根據總分值給出環境暴露級別和賦分值(EXPOSUREenvironment)。 [3] 
定量環境風險評估
工作內容:定量環境風險評估包括化學物質對局部水環境、局部地表水下沉積物環境、污水處理廠微生物環境、局部土壤環境、局部地下水環境和局部大氣環境的風險評估方法。 [3] 
環境危害性評估:危害性評估包括危害性鑑別與定量危害性表徵兩個工作步驟。通過危害性鑑別,確定化學物質由於其固有特性造成的生態環境危害;通過定量危害性表徵,定量計算化學物質對目標環境介質的預測無效應濃度(PNEC)。 [3] 
定性健康暴露評估
工作內容:定性健康暴露評估,主要考慮在正常生產、運輸、使用等過程中公眾暴露以及一般作業場所職業暴露的風險。包括確定暴露評估因子、評估因子分級和人體暴露分級三部分內容。 [3] 

化學物質風險管理

化學物質風險管理的典型制度就是化學物質審查制度。在1968年發生PCB污染事件之後,日本於1973年通過《化學物質審查法》(以下簡稱《化審法》),要求對所有新化學物質在製造或進口時實行事前審查制度,如果新化學物質未經過安全性確認,就禁止在日該國內製造或進口。經過審查,如果發現該化學物質與多氯聯苯一樣具有難分解性、累積性(在生物體內累積)和慢性毒性(長期持續、微量攝取會損害人體健康),則會指定為“特定化學物質”,對製造和進口採取許可制,嚴格限制用途並要求使用者提出申報。該法制定之初有害性管理特徵較明顯,但經過多次修改,其風險管理的特徵也越來越突顯。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