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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安全風險評估

鎖定
化妝品安全風險評估是產品安全評價的有效手段。化妝品安全風險評估是指,利用現有的科學資料對化妝品中危害人體健康的已知或潛在的不良影響進行科學評價。化妝品一般可認為是各種原料的組合,原料的安全性是化妝品安全的前提條件。化妝品產品的安全性評價應基於所有原料和風險物質的風險評估。化妝品安全風險評估能有效地反映出化妝品的潛在風險,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終產品毒理學試驗。美國、歐盟、日本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已經廣泛運用風險評估手段進行化妝品安全性評價。
中文名
化妝品安全風險評估
外文名
Cosmetic safety risk assessment
用    途
產品安全評價的有效手段
法規出處1
《化妝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南》(徵求意見稿)
法規出處2
《化妝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風險評估指南》

化妝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導文件

2013年12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了《關於調整化妝品註冊備案管理有關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號通告) [1]  ,明確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風險評估結果能夠充分確認產品安全性的,可免予產品的相關毒理學試驗”,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和進口化妝品註冊/備案也要求企業提交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但目前我國尚無化妝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導性文件,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化妝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風險評估指南》 [2]  (國食藥監許〔2010〕339號)也僅是針對化妝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的風險評估程序進行了描述,難以科學、系統地指導化妝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為規範和指導安全風險評估工作,保障化妝品消費安全,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化妝品註冊管理司組織起草了《化妝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南》(徵求意見稿) [3]  ,於2015年11月10日發佈通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化妝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南》正式發佈後,將成為規範和指導我國化妝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重要規範性文件。

化妝品安全風險評估化妝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南

1. 主要內容
《化妝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南》(徵求意見稿)共九部分,分別對《指南》適用範圍、基本原則與要求、安全風險評估人員的要求、風險評估程序、毒理學研究、化妝品原料風險評估、化妝品產品安全性評價、安全風險評估報告進行了明確,並提供了相關術語和釋義。同時,《指南》附錄中提供了化妝品原料風險評估報告和化妝品產品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式樣。《指南》詳細內容請參閲文件原文。 [3] 
2. 工作原則
(一)堅持科學性、可行性。在參考歐盟《化妝品安全性評價指南》(第11版)的基礎上,充分結合我國化妝品產業現狀,制訂《指南》。
(二)充分採納已有風險評估結果。《指南》提出,凡符合現行的化妝品技術規範相關要求的防腐劑、防曬劑、着色劑、染髮劑等肯定列表的原料,可免予風險評估。同時,凡化妝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或國外權威機構已公佈風險評估結論的原料,需對相關評估資料進行分析,在符合我國化妝品相關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可採用相關評估結論。
(三)保持動態更新。隨着科學技術的進步和人們認知水平的提高,《指南》將持續更新危害識別的試驗方法,提高風險特徵鑑定的水平和預見性,使風險管理處於合理可控的水平。
3. 需要重點説明的問題
(一)關於安全風險評估暴露量參考值。我國消費者的化妝品使用暴露量需要經過專項調查研究方可得出。《指南》暫未列出我國化妝品消費暴露參考值,開展風險評估時可參考國際相關權威機構發佈的相關暴露量數據。下一步,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將組織開展針對我國消費者化妝品使用暴露量的調研工作,相關參考值公佈後,應當以我國消費者數據為準。
(二)關於《指南》的適用範圍。本《指南》是指導化妝品生產企業科學開展化妝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技術性文件,不作為化妝品監督執法的依據。企業應當對其生產的化妝品的安全性負責,如果企業尚不具備對產品進行充分的安全風險評估能力,可以採用傳統方式評價產品的安全性。

化妝品安全風險評估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風險評估指南

為指導開展化妝品安全性評價工作,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了《化妝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風險評估指南》,於2010年08月23日印發執行。 [2] 
1. 化妝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的含義
化妝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是指由化妝品原料帶入、生產過程中產生或帶入的,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潛在危害的物質。
2. 風險評估基本程序
(一)危害識別:根據物質的理化特性、毒理學試驗數據、臨牀研究、人羣流行病學調查、定量構效關係等資料來確定該物質是否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潛在的危害。
(二)危害特徵描述(劑量反應關係評估):分析評價該物質的毒性反應與暴露之間的關係。對有閾值的化學物質,確定“未觀察到有害作用的劑量水平(NOAEL)”或“觀察到有害作用的最低劑量水平(LOAEL)”。對於無閾值的致癌物,可根據試驗數據用合適的劑量反應關係外推模型來確定該物質的實際安全劑量(VSD)。
(三)暴露評估: 一般可通過申報化妝品的產品類型和使用方法,結合化妝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的含量或檢出量,在充分考慮可能的化妝品使用人羣(包括特殊人羣,如嬰幼兒、孕婦等)的基礎上,定性和定量評價化妝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對人體可能的暴露劑量。
(四)風險特徵描述:確定該物質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概率及範圍。對具有閾值的物質,計算安全邊際(MOS)。對於沒有閾值的物質(如無閾值的致癌物),應確定暴露量與實際安全劑量(VSD)之間的差異。
3. 評估資料的提交形式
申請人可按以下兩種形式提交化妝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評估資料:
(一)申請人通過危害識別,判斷產品中不含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的,可以提交相應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陳述申請人對產品進行危害識別的分析過程及該產品不含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的理由等。
(二)經危害識別後申請人認為產品中含有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的,則應當提交相應的風險評估資料。
4. 風險評估資料要求
我國化妝品相關規定中已有限量值的物質,不需要提供相關的風險評估資料;國外權威機構已建立相關限量值或已有相關評價結論的,申請人可以提供相應的安全性評價報告等資料,不需要另行開展風險評估。
申請人提交的風險評估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化妝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的來源。
(二)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概述,包括該物質的理化特性、生物學特性等。
(三)化妝品(或原料)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的含量及其相應的檢測方法,並提供相應資料。
(四)國內外法規或文獻中關於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在化妝品和原料以及食品、水、空氣等介質(如果有)中的限量水平或含量的簡要綜述。
(五)毒理學相關資料:
1.化妝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毒理學資料簡述,至少包括是否被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納入致癌物。
2.參照現行《化妝品衞生規範》毒理學試驗方法總則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毒理學資料摘要。根據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的特性,可增加或減少某些相應項目的資料。
(六)風險評估應遵循風險評估基本程序,結合申報產品的特點進行。風險評估報告應包括具體評估內容及其結論。
(七)配方中含有植物來源原料的,對於僅經機械加工後直接使用的植物原料,應當説明可能含有農藥殘留的情況;對於除機械加工外,需經進一步提取加工的植物來源原料,必要時,也應説明可能含有農藥殘留的情況。
(八)在現有技術條件下,能夠降低產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含量的有關技術資料,必要時提交工藝改進的措施。
上述風險評估的相關參考文獻和資料包括申請人的試驗資料或科學文獻資料,其中包括國內外官方網站、國際組織網站發佈的內容。
5. 風險評估資料的審評原則
(一)對於申請人提交承諾書的,應對產品中是否含有與《化妝品衞生規範》規定的禁用物質等相關的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及其依據進行審評。
(二)對於申請人提交風險評估資料的,應對其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學性進行審評:
1.評估資料內容是否完整並符合上述有關資料要求,不能完整提供的應有合理説明;
2.資料來源是否可靠,所提供資料是否為試驗、檢測報告或公開發表的科學文獻;
3.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來源是否清楚,該物質的理化特性、生物學特性是否明確,是否提供該物質的含量及相應的檢測方法,必要的毒理學評價資料,風險評估過程和評估結論等;
4.依據是否科學,資料是否充分,關鍵數據是否合理,分析是否科學、符合邏輯,結論是否正確。
(三)經審評認為承諾書存在問題的,審評專家應根據化妝品監管相關規定提出具體意見及其相關依據。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供不含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的依據或相應的風險評估資料。
(四)隨着科學認識的發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對已經批准或備案的化妝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有關的風險評估資料進行再審評。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