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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税制

鎖定
包税制是政府將一定時期裏某項捐税,以一定數額交由私人包徵包解的制度。因多交給商人承包,故又名“商包制”。歐洲古羅馬時代盛行。中國包税制始於宋代的“撲買” (或稱“買撲”)。撲買初期,實行由官府就某應税對象核定應徵數額,然後由商人交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後承包。熙寧 (1068—1077) 時,改由商人自行申報包税數額,讓出標高者承包。元代沿襲此制,且擴大撲買範圍,對某些收入較少的税也常交由商人承包。 [1] 
中文名
包税制
別    名
撲買
類    型
一定時期裏某項捐税
起源時代
宋代

包税制制度起源

在我國古代,曾一度盛行過“包税制”。這種制度始於五代時期,包税制起於南朝齊梁之際,盛於元朝。

包税制制度經歷

宋朝,封建商品經濟十分繁榮,商品流通範圍之廣、城鄉集市之多都超過了唐朝。因此,政府非常重視商品流通過程中的税收徵管,當時在商品流通過程中徵收的主要税種是商税,政府專門成立了徵收商税的機構———商税務,全國共設立1830多個。即使如此,也很難顧及分散鄉間的小集市。於是,政府決定“課(税)額少者,募豪民主之”(《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十七)。當時規定凡税收在千貫以下的小集市,一律實行“包税制”,稱“買撲”,即由官府測算出該集市年應收税總數,讓當地大商人出錢承包,然後大商人再向商販徵收,以其收入作為補償。收入盈虧由包税人自己負責。宋天聖四年(公元1026年),又在全國推行年課税千貫以下的酒務、道店等商税“讓人定年額買撲,更不差官監管”(《宋會要輯稿》六)政策。對於政府來説,實行“包税制”既節約了設置徵税機構的費用,又得到了應得的税收,表面上看很有利。但包税商人大多是地方豪強,包税後不再依率計徵,肆意加税勒索,加重了百姓的負擔,影響了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
到了元朝,包税項目之多,範圍之廣,數額之大,都超過了宋朝。元太宗十年(公元1238年),包税制在全國興起。有包天下河泊、橋樑、渡口之税的,有包燕京酒税的,更有甚者,還有人想以100萬兩白銀包天下之鹽税的。當時,中書令耶律楚材堅決反對,並奏請罷免包税制。他在奏摺中寫到“此皆奸人欺下罔上,為害甚大。”然而,他的建議並沒有引起太宗窩闊台的重視。太宗十一年(公元1239年),一些不法官員勾結回鶻商人進入中原,承包了大量税收。此後,包税制在全國盛行。這一最初為了節約小税徵税成本的簡易徵税法,至此演變成害國害民之舉。不過,隨着元朝的覆滅,包税制也基本不復存在。
18世紀埃及也盛行包税制。包税人向政府預付一年税款,就可以在包税領地內享有絕對權利。他們向領地內農民徵收遠遠多於上交政府税款的賦税,農民社會地位低下,生活困苦,農業生產遭嚴重破壞。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