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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税

鎖定
包税亦稱“包税制”或“商包制”,是指國家將某一種捐税按一定數額包給私人或團體徵收的制度。包税制創始於羅馬帝國,我國初見於五代,盛行於宋、元朝代,當時叫“補買”或“買補”。據史料記載,元太宗十年,劉崇玉以白銀五萬兩補買燕京酒課。以後歷代封建王朝和國民黨統治時期均有采用。由於國家向承包人授予徵税的權力,自行確定徵税辦法,從而為包税人敲詐勒索大開方便之門。新中國成立後,徹底廢除了包税制度。包税還不利於發揮税收調節經濟的作用,難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係,不利於組織國家財政收入 [1] 
中文名
包税
外文名
包税
始    於
古羅馬帝國時期
承包徵税人
以敲詐勒索、大發橫財的特權

包税歷史與現狀

包税制始於古羅馬帝國時期,我國始見於五代,盛行於宋、元朝代,當時稱“撲買”或“買撲”,以後歷代封建王朝和國民黨統治時期均有采用,它給承包徵税人以敲詐勒索、大發橫財的特權,而廣大勞動人民則苦不堪言。新中國成立後,徹底廢除了包税制度。但是近年來,在有些地區也出現過另一種形式的包税上交的現象,即脱離國家税法規定,不按税法規定的税率和計税方法計算交納税款,而由税務機關與納税人或企業主管部門協商確定一個在一定時期內繳税(如所得税工商税等)的固定數額。財政部曾於1979年、1984年明令禁止這種包税行為,嚴肅指示:“它不符合國務院關於‘……依照規定的税率計算徵收’ 的規定。” “在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好的時候,是將應交納國家的税收收入轉為企業所有;在企業經營不好的時候,企業將負擔不了這筆税款。這樣,必然難以維護税收政策和税法的嚴肅性。貫徹税收政策,必須強調依法辦事,依率計徵。該徵的必須徵,不該徵的堅決不徵。不論是工商税還是工商所得税,都不能實行包乾上交的辦法。”

包税不良影響

包税,曾被某些國家視為擺脱財政困境的良方,主要因為政府可以從包税額中取得穩定的財政收入。但是,包税制卻把國家同納税人之間依據法律的強制課徵,改變成為國家同包税人之間依據契約關係按照雙方議定標準所履行的繳納。同時,包税制還將國家原來可以直接從納税人那裏無償課徵税款的一部分,轉化成為國家有償支付給包税人的風險和經營代價即承包利益。因此從短期效應看,包税制窮了國家,富了包税人。從税收在社會再生產中的地位看,税收屬於分配範疇,由生產決定的。税收作為分配形式,本來是依照法律規定的比例,結合生產狀況進行分配的,但是在包税制下,情況就不同了。在經濟情況較好的年度,包税人為了求得最大的承包利益,往往加重税負;在經濟情況不好的年度,包税人為了完成所承包的税額並獲取承包利益,便殺雞取卵,竭澤而漁。因此,從長期效應看,包税制侵蝕了税基,危及税本,枯竭了税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的連續、穩定取得。包税制否定了國家税法,不但不能發揮税收的槓桿調節作用,而且不利於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會對經濟的發展產生嚴重的惡果。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