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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國忠

(金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

鎖定
包國忠,男,漢族,1957年3月生,甘肅永登人,1982年2月參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西安冶金建築學院工學學士。曾任金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
2022年2月25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金川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原副總經理包國忠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本案將擇期宣判。 [2-3] 
中文名
包國忠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57年3月

包國忠人物履歷

1982.02-1986.12 金川有色金屬公司計劃部計劃科幹事
1986.12-1993.02 金川有色金屬公司計劃部計劃科副科長
1993.02-1994.01 金川有色金屬公司計劃部計劃科科長
1994.01-2000.08 金川有色金屬公司計劃部副主任
2000.08-2001.07 金川有色金屬公司計劃部主任
2001.07-2009.11 金川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009.11-2013.02 金川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常委、副總經理
2013.02-2017.01 金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常委、董事、副總經理
2017.01-2017.04 金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
2017.04      退休 [1-2] 

包國忠人物事件

包國忠違紀被查

2021年4月23日,金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包國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甘肅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包國忠一審開庭

2022年2月25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金川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原副總經理包國忠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
案件情況
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8年,包國忠利用擔任金川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和職務影響,為他人在業務承攬、企業經營、項目開發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收受鹽邊縣宏大銅鎳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許某某等8人所送人民幣1621.5萬元,產生孳息0.6232萬元。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包國忠在擔任金川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在未委託專業機構對鑫牛公司資產及該公司所有的礦產進行評估、未通過經理辦公會和董事會的情況下,違規與西藏鑫牛礦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礦產開發協議,並收受鑫牛公司董事長韓某某1250萬元的感謝費。被告人包國忠違規簽訂合作開發協議並支付工程款,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近2.6億餘元。提請以犯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被告人包國忠的刑事責任。
審理過程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三項規程”的要求,召開了庭前會議,明確了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指控的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包國忠作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辯護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