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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教養

鎖定
勞動教養就是勞動、教育和培養,簡稱勞教。
2013年11月15日公佈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這意味着已實施50多年的勞教制度被依法廢止。決定規定,勞教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教決定有效;勞教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中文名
勞動教養
外文名
Labor Education
定    義
勞動、教育和培養

勞動教養歷史沿革

1957年8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並頒佈了《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確立了勞動教養制度。
1982年,國務院頒佈《勞動教養試行辦法》。
1990年12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禁毒的決定》。
1991年9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又通過了《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2003年6月21日,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胡星斗發出《對勞動教養的有關規定進行違憲違法審查的建議書》。
2003年11月9日,胡星斗教授提出《就廢除勞動教養制度致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的建議書》。
2004年1月下旬,廣東省政協委員聯署由朱征夫發起要求廢除勞教的提案,要求廣東先行一步廢除勞教制度,得到了深圳市社會科學院院長樂正教授、中山大學歷史系教授邱捷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教授王衞紅廣東經濟管理學院法律系教授藍燕霞、中新社廣東分社社長陳佳、《羊城晚報》總編輯潘偉文等六位政協委員的附議。
2008年3月,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委員馬克寧正式提交建議,呼籲廢除勞動教養制度。
2013年11月15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發佈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第九節第34條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
2013年12月28日閉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這意味着已實施50多年的勞教制度被依法廢止。
2013年底,北京市所有勞教所均已摘牌,所有勞教人員也均已被釋放。

勞動教養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教養全國政法工作會議

2013年1月7日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傳出消息:時任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宣佈,中央已研究,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2013年停止使用勞教制度。
孟建柱還表示,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之前,嚴格控制使用勞教手段;對纏訪、鬧訪等三類對象,不採取勞教措施;中央政法委已制訂徵求意見稿,建議將涉法涉訴信訪從普通信訪中分離出來,納入法治軌道,以改變信訪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現象,樹立法治觀念
甘肅、山東、江蘇、河南的四個城市由違法行為矯治委員會負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等印發的《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委員會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正在進行勞教改革試點。

勞動教養制度廢止

據《參考消息》2013年11月17日報道,中國政府今天表示將廢止勞動教養制度。據官方的新華社報道,該決定是本週早些時候結束的中共高層會議所通過的一系列政治和經濟改革的一部分。這是中國政府承諾要到2020年完成的一系列具有深遠意義改革中的重要內容之一。
新華社援引習近平的話稱:“司法改革是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之一。” [1] 
在另一項可能同樣具有重大意義的司法改革中,新華社報道稱,中共決定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讓審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張德江2013年12月1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主持召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委員長會議。委員長會議建議,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廢止《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的議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