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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

鎖定
勞動能力是人進行生產活動的能力,包括體力和腦力兩個方面,是體力和腦力的總和;是勞動者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能力,即法律上所指的勞動行為能力。勞動行為能力喪失者意味着其不再具有勞動的能力。在法醫學實踐中常需要對工傷事故交通事故及傷害案件中的受傷者、患有精神障礙者進行勞動能力的評定。我國已有較為完善的各類評定標準,例如:《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職工非因工傷致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等,其中均有關於智力和精神傷殘所致勞動能力喪失的標準。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鑑定是根據其完成公益性勞動的可能性來進行評價。 [1] 
中文名
勞動能力
定    義
人進行生產活動的能力

目錄

勞動能力定義

是指人類進行勞動工作的能力,包括體力勞動腦力勞動的總和。

勞動能力分類

①一般性勞動能力,多指日常所需的勞動能力,包括為自己服務的穿衣、吃飯等和為他人服務的簡單體力及腦力勞動;
②職業性勞動能力,是指經過專業訓練,具備專門知識的勞動能力(如工程師、教師等);
③有些職業的專長性很強(如歌唱家、鋼琴師等),又稱為專門的勞動能力。
參考資料
  • 1.    官大威.法醫學辭典:化學工業出版社,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