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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手冊

鎖定
勞動手冊是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情況下,由勞動行政機關製作的記載勞動各方面情況的文本。是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憑證,兼有個人檔案的性質和作用。所記載的情況供用人單位行政錄用職工並安排勞動者適當工作或者職務進行參考。主要內容包括本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在何單位,健康狀況,從事過何種工種,期限多長和投保情況、技術特長等。勞動合同制工人在工作期間,勞動手冊由所在單位保管,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由本人保管,農民勞動合同制工人,由發證機關收回。按照我國勞動法規規定,勞動手冊應以勞動人事部統一制定的《勞動手冊》為樣本,由省、市勞動局統一印發。 [1] 
中文名
勞動手冊
外文名
LaborManual
作    用
記錄勞動者相關情況
記錄內容
就業、流動、失業、培訓等
相關活動
申領失業保險金、求職登記等

勞動手冊手冊作用

1、區縣職業介紹所在受理招工登記備案手續時,根據勞動合同的起始日期,在《勞動手冊》裏作好記錄。
2、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各種原因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應在《勞動手冊》上做好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日期的記載並蓋章。
3、《勞動手冊》中培訓內容一欄,由培訓單位、區縣職業介紹所和街道(鎮)勞動服務所記載。
4、 《勞動手冊》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欄,按當地《失業保險辦法》及實施細則,由受理的區縣職業介紹所和街道(鎮)勞動服務所記載。

勞動手冊手冊辦理

勞動手冊》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印製,經區、縣勞動局加蓋鋼印後,通過勞動行政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發放。
凡屬本市城鎮居民户口的勞動者統一實行《勞動手冊》制度,《勞動手冊》用於記錄勞動者就業流動失業、培訓以及領取失業救濟金等情況,是失業人員申領失業救濟金、求職登記和辦理錄用手續的必備證件。
各類人員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勞動手冊》:
1、各類學校應屆畢(肄)業生轉到地區的,按規定向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後發給。
2、各類應屆畢業生通過社會招聘,被單位直接錄用的由錄用單位憑學校發給的通知書,隨帶被錄用者2寸證件照1張,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職業介紹所,辦理用工登記手續時發給。
3、企業在職職工暫不發《勞動手冊》,待因各種原因與企業終止、解除勞動關係退回地區後,按規定向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時發給。
職工在職期間被其他單位招收錄用的,由錄用單位憑《上海市職工調動表》和原單位出具的《上海市職工退工單》,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職業介紹所辦理用工登記手續時發給。
4、與企業辦理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人員的《勞動手冊》在簽訂協議之後,由企業發給。
5、其他失業人員,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後發給。
《勞動手冊》在勞動者失業期間由本人保管,在職期間由用工單位保管。
另外:
上海畢業生可就近辦理勞動手冊
正值應屆畢業生離校就業階段,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醒廣大應屆畢(肄)業生,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及時辦理《勞動手冊》。
具有本市城鎮户籍的各類應屆畢(肄)業生可憑户口簿、身份證、畢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2寸證件照1張,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或者區縣職業介紹所辦理《勞動手冊》。辦理《勞動手冊》免費,一般當天即可辦妥。
已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由單位到單位所在區(縣)的職業介紹所辦理《勞動手冊》,畢業生需提供報到證、勞動合同原件和2寸證件照1張。
未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可憑户口簿、身份證、畢(肄)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1寸證件照1張,到户籍所在地的職業介紹所辦理《勞動手冊》。

勞動手冊地域侷限

勞動手冊在很多地方在已經停止使用,比如北京在1994年就停止了。
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停止使用《勞動合同制工人勞動手冊》和《北京市城鎮臨時工養老保險手冊》問題的通知
【文 件 號】京勞管發字[1994]502號
【頒佈部門】北京市其他機構
【頒佈時間】1994-09-08
【實施時間】1994-09-15
【時 效 性】有效
各區、縣勞動局,各局、總公司勞動處: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使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的通知》(勞辦險字(1992)15號)和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印發〈關於使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勞籌發字(1992)705號)有關精神,現就停止使用《勞動合同制工人勞動手冊》和《北京市城鎮臨時工養老保險手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9月15日起,本市用工單位從社會上招收錄用職工和辦理招用城鎮臨時工錄用手續時,停止使用原勞動人事部制發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勞動手冊》和市勞動局制發的《北京市城鎮臨時工養老保險手冊》。
二、對1986年10月1日,實行勞動合同制以來,企業招用的勞動合同制工人使用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勞動手冊》和1989年1月1日按照實行《北京市城鎮臨時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以來,企業招用城鎮臨時工統一使用的《北京市城鎮臨時工養老保險手冊》中記載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和臨時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繳費情況,按照《關於印發〈關於使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管理辦法〉的通知》中第九條和《關於使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中第二條的有關規定,做好使用新的《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的銜接工作。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