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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權

鎖定
我國的訴權學説承襲了前蘇聯的二元訴權理論,認為訴權與訴一樣具有雙重涵義,訴權的二重性體現為程序意義上訴權和實體意義上訴權的區分,程序意義上的訴權主要指起訴權;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則是指原告對被告在實體上要求獲得滿足的權利,即滿足訴的權利或勝訴權。起訴權與勝訴權的不同之處在於:起訴權是一種程序性權利,是當事人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以保護自己合法利益的權利;而勝訴權則是基於實體法而產生的,體現為法院對當事人權利請求的支持。理論界一般認為,就訴權作這樣的區分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第一,有利於法院查明管轄權和決定應否受理。如果原告無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則認為起訴不符合條件,即不應受理。第二,有利於法官查明案情和正確適用法律,作出正確裁判。如果查明原告無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就判決其敗訴。
中文名
勝訴權
特    點
二重性
類    型
程序和實體意義上訴權
實    質
是一種實體性訴權
解析
(1)訴權訴訟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護其財產權和人身權的權利,訴權既包括程序性訴權,也包括實體性訴權。程序性訴權又可分為原告起訴權和被告的應訴權,勝訴權則是一種實體性訴權,而訴訟時效實質上是與勝訴權相聯繫的。
勝訴權是法院可以依據實體法對其進行保護的權利。如果超了時效也就是説法院已經不能違反程序用實體法保護實體權利了。
(2)是否喪失勝訴權是由法院來認定的,他向法院起訴正是要法院查明訴訟時效有無中止、中斷、延長的情況,確實無上述情況才由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確認勝訴權的喪失。但是訴權(程序性訴權)並未喪失。
(3)喪失勝訴權後原債務轉化為自然債務,也就是説法律不再予以強制力保護,只能靠個人的信用以及道德來約束,但是例外的情況是如果債務人重新確認了自然債務,那麼這種確認是受法律認可的,自然債權人可基於這種新的確認重新請求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