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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權

鎖定
動產質權是指因設立擔保而佔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該動產的變賣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按照有些國家的法律,質權的標的權限於動產,從而動產質權即為質權。設定動產質權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處分行為,因此必須是有處分權限的人才可行使。動產質權通常由當事人以合同訂立,也可根據遺囑由遺囑執行人將遺囑指定的質物交給債權人。質權人的主要權利是直接佔有出質的動產,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出賣質物所得價金優先受償。同時還可以在佔有質物期間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權人對質物的佔有受到不法侵害時,有權要求返還占有、排除妨害、恢復原物或賠償損失。質權人在佔有質物期間應妥善保管質物,在債權消滅時,應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 [1] 
中文名
動產質權
類    型
法律術語
範    圍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等
生效要件
交付質押財產等

動產質權範圍以及設立

質權所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動產質權的設立要注意下列幾點:
1.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2.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擔保的範圍;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3.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4.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
5.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動產質權生效

1.交付質押財產是質權的生效要件
動產質權的標的是動產,動產具有易於轉移、難以控制的特點,為了保障動產質權的實現,也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本條規定動產質權的設立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2.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出質人與質權人訂立動產質權合同,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在移轉質物的佔有之前,並不發生擔保物權的效力,出質人只有實際移轉質物交付到質權人佔有時,質權才發生效力。出質人代替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權不成立。質權合同中對出質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佔有的財產為準。在質權合同生效前質權人已經佔有質押財產的,質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發生效力。

動產質權效力

擔保的債權
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的,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對標的物的效力
1.從物的效力
質權的效力及於從物,但是從物沒有交付的,對從物無效。
2.對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利息和主債權。
對質權人的效力
1.質權人的權利
(1)佔有質物,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佔有質物。
(2)收取孳息。
(3)轉質。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佔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處分質物並就其價金優先受償。
(5)費用支付請求權。
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6)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2.質權人的義務
(1)質權人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
(2)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4)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5)返還質物的義務——質權消滅時。
對出質人的效力——出質人的權利
1.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2.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動產質權法律規定

第十八章 質權
第一節 動產質權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第四百三十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三十一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二條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第四百三十三條 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五條 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六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三十七條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出質人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八條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三十九條 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
最高額質權除適用本節有關規定外,參照適用本編第十七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