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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浮動抵押
鎖定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 中文名
- 動產浮動抵押
- 學 科
- 經濟
- 特 點
- 非專利性技術
- 效 力
- 對抗性要件
動產浮動抵押基本特徵
(一)抵押標的物為實現抵押權時抵押人的全部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
(二)抵押標的物“不特定”。設定浮動抵押,不必就各項抵押財產進行公示,也無須製作財產目錄清單,甚至無須確定抵押財產的範圍,僅須在浮動抵押合同中明示將“現在所有的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設定抵押的意旨,並在企業法人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即可,一直到抵押權執行之時,抵押標的物始終處於“不特定”狀態;
(三)鑑於浮動抵押權的標的物處於“不特定”狀態,浮動抵押權的實行不能採用普通抵押權的實行方法,而應由浮動抵押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發佈查封抵押人總財產的公告,同時指定財產管理人負責管理抵押人總財產,並適用公司破產程序或清產還債的程序;
(四)鑑於浮動抵押的標的物為抵押人的全部財產,浮動抵押權的實行無論適用公司破產程序或者清產還債程序,其結果都必然導致抵押人公司法人資格的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