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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

鎖定
動火作業是指在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施以外的禁火區內從事可能產生火焰、火花、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包括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鑽、砂輪、噴砂機等。 [1] 
中文名
動火作業
分    類
特級、一級、二級三類
注    意
動火證未經批准,禁止動火
批    准
安全作業許可書

動火作業定義

動火作業是指在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施以外的禁火區內從事可能產生火焰、火花、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2] 

動火作業基本要求

1.動火設備內部清洗乾淨,蒸汽吹掃或水洗置換合格。連接的所有管線斷開,加盲板(不能以水封、閥門替代)。
2.動火點周圍及附近已清除易燃物,孔洞、窖井、地溝、污水井等已採取覆蓋等隔離措施。
3.乙炔氣瓶直立放置,有防傾倒措施和防回火裝置,乙炔氣瓶和氧氣瓶與火源間距≥10m,兩氣瓶間距≥5m。
4.現場配備合格的滅火器、滅火毯、消防水帶等消防器材,作業人員配備符合的個體防護裝備。
5.動火點30m內無可燃氣體排放,15m 內無可燃液體排放,10m 內無噴漆、溶劑清洗及可燃性粉塵清掃、易燃易爆化學品裝卸等作業。
6.開展作業危害分析,制定風險防控措施,現場設立警戒區,其他相關特殊作業辦理作業票。
7.遇節假日、公休日、夜間或其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8.辦理完成作業審批手續,相關責任人現場簽字審批,設置專人監護,監護人持證上崗,佩戴明顯標識,作業票填寫規範。
9.涉及的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如焊接熱切割作業)。 [1-2] 

動火作業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的作業分級有特級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

動火作業特級動火

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處於運行狀態下的生產裝置設備、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的動火作業(包括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重大危險源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作業票有效期限:≤8H,由主管領導審核批准。

動火作業一級動火

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的除特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作業票有效期限:≤8H,由安全管理部門審核批准。

動火作業二級動火

除特級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作業票有效期限:≤72H, 由所在基層單位審核批准。 [1-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