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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質廣告

鎖定
劣質廣告是指以欺騙方式進行不真實的廣告宣傳,並且是違背產品本身質量的問題廣告。
中文名
劣質廣告
類    型
廣告術語

劣質廣告具體行為

劣質廣告虛假介紹

(1)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性能、功效等的説明,不符合商品的實際質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變食品、藥品、農藥等特殊商品的《廣告審批表》批准宣傳的內容,進行虛假、誇大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3)利用虛假廣告招生辦學、培訓技術。
(4)發佈虛假的“致富信息、實用技術”廣告騙取錢財。
(5)無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郵購為名騙取購物款,非法牟利。

劣質廣告內容與實際不符

(1)謊稱自己已取得生產許可證、商品註冊證;謊稱產品質量已達到規定標準、認證合格,並獲得專利等;謊稱產品獲獎、獲優質產品稱號等。
(2)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義為自己的企業或產品作廣告宣傳。

劣質廣告承諾虛假

根據《廣告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佈,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劣質廣告虛假性主要表現

劣質廣告誇大失實

一般是經營者對自己生產、銷售的產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來源等情況,或對所提供的勞務、技術服務的質量規模、技術標準、價格等資料進行誇大,無中生有的與事實情況不符的宣傳。

劣質廣告語言模糊

此類廣告內容也許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實的,但是經營者措詞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費者對真實情況產生誤解,並影響其購買決策和其他經濟行為。

劣質廣告不公正

是指通過誹謗、詆譭競爭對手的產品來宣傳自己產品的廣告,此類廣告的經營者不但違反了廣告法,而且還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劣質廣告消息虛假

即所宣傳的商品或者服務根本不存在,具體常見的虛假廣告表現有:
1、在廣告中對未達到國家質量標準的商品謊稱達到國家質量標準。
2、在廣告中對未獲獎或未達到某種獲獎級別的商品謊稱獲獎或誇大獲獎級別。
3、在廣告中對使用劣質原材製成的商品謊稱使用優質原材料製成的商品。
4、在廣告中對未申請專利或未獲得專利證書的商品謊稱取得專利申請或專利證書。
5、在廣告中對性能低下的商品謊稱性能優質
6、在廣告中對用途單一的商品謊稱多種用途。
7、在廣告中對失效的商品謊稱首次生產。
8、在廣告中對未定點生產商品謊稱國家定點生產商品。
9、在廣告中謊稱原產地消費者誤認為品質優良。
10、在廣告中非進口商品謊稱進口商品,以此提高產品品牌。
11、在廣告中對非先進技術生產的商品謊稱先進技術設備生產。
12、在廣告中對非最低價格或大幅度降價商品謊稱最低價格或大幅度降價。
13、在廣告中對交易資料弄虛作假。
上述表現形式不外乎:消息虛假、品質虛假、功能虛假、價格虛假、證明材料虛假的虛假廣告。
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違反了《廣告法》對於廣告真實性的最基本的要求。由於虛假廣告傳遞的是虛假的信息,會誤導消費者和使用者,一旦消費者接受了廣告所傳遞的虛假信息,就會給消費者造成或大或小的損失,嚴重的會給消費者造成人身或財產的損害。所以《廣告法》中一再強調廣告主真實,不得含有虛假內容,違背了法律的規定,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提醒消費者注意的是:網絡迅猛發展的今天,利用網絡傳輸、發佈虛假廣告如何適用法律,對此,廣告法律規範尚無涉及,也無具體的司法解釋,但筆者認為利用網絡發佈虛假廣告的廣告業主、經營者、發佈者也應依照廣告法有關規定,根據具體事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廣告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相關性,消費者維權時應綜合相關法律規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