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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處罰

鎖定
加重處罰是在法定刑以上適用刑罰。須有法定加重情節,並只限於主刑加重。有一般加重與特別加重之分。前者指刑法規定適用於所有犯罪的加重。後者指只對刑事法律特別規定的某些犯罪可以加重處罰。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規定,勞改犯逃跑後又犯罪,或勞改、勞教人員對檢舉人、被害人以及有關司法工作人員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幹部,羣眾行兇報復的,可以加重處罰。1997年刑法修訂已經取消了“加重處罰。 [1-2] 
中文名
加重處罰
取消時間
1997年
1997年刑法修訂已經取消了“加重處罰。 [1-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