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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竊盜罪

鎖定
加重竊盜罪是夜間侵入他人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中,或者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或者攜帶凶器,或者結夥三人以上,或者乘大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或者在車站碼頭等情形下犯竊盜罪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竊盜罪的一種,是竊盜罪的加重犯。本罪以犯罪方法、犯罪方式、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等行為特徵,作為加重構成要件。 [1] 
中文名
加重竊盜罪
類    型
法律術語
夜間侵入住宅或隱匿其中行竊,是指日出前、日沒後,無正當理由,或未得到住屋權人的同意,以積極的作為,強行進入供人居宿的房屋或有人居住的建築物、船艦中行竊,或者日間侵入,隱匿其中,夜間開始行竊。毀越門牆或安全設備行竊,是指毀損或逾越門牆或其他用以防盜的安全設備。推帶凶器行竊,是指攜帶對他人生命和身體具有高度危險的工具行竊。結夥三人以上行竊,是指三人以上有犯意聯絡而結夥行竊。乘災行竊,是指乘火災、水災或其他天然災害或人為災害發生之際,利用機會行竊。在四站碼頭行竊,是指在車船停靠、旅客上下停留及必經的處所行竊,並不泛指整個車站或碼頭地區。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