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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課

鎖定
加課,清代鹽税之一。同治五年(1866),户部飭令兩淮鹽場各岸每引劃出一兩二錢一分三釐作為加課。
中文名
加課
定    義
清代鹽税之一
(1)山東先後兩次徵收此款:第一次為光緒二十三年(1897),將北運各州縣曾經交納半文加價的引票每張加抽課銀一錢,未加價的曹、單、昌濰、蘭郯、莒日及南運商辦的豐沛、蕭碭等十五州縣的引票每張加耗三十斤,加抽課銀二錢,存候專撥海防、河工、洋款;第二次為二十六年,為籌餉練兵,奏準引票每張加耗十斤,加抽課銀一錢,唯南運局辦十二州縣及民運各州不加。共徵銀六七萬兩。
(2)同治五年(1866),户部飭令兩淮鹽場各岸每引劃出一兩二錢一分三釐作為加課。其中,一兩一分三釐系報部正款,專解京餉,其餘二錢名日“經費”,備支隨解飯加平、委員、盤川等項費用。鄂、湘、西三岸按到岸已銷之引由督銷局抽收,解交運庫;皖岸及江寧八食岸在請運時在所繳外江鹽釐內照數提出。 [1] 
參考資料
  • 1.    宋良曦,林建宇,黃健,程龍剛.中國鹽業史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5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