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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役流

鎖定
加役流不是流刑,是死刑的減刑,即流3000裏,勞役3年,它是唐太宗貞觀時期增加的刑種,作為對某些死刑的寬宥處理,一般流刑,到配所皆服勞役1年,而加役流則增加服役2年,故稱“加役流”。
中文名
加役流
區    別
不是流刑,是死刑的減刑
意    思
即流3000裏,勞役3年
時    期
始於唐太宗貞觀時期
類    型
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唐代流刑之一,即加長流刑犯人的勞役時間。
唐初定律,流刑分為三等,即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均居作(服勞役)一年,稱“三流”或“常流”。
唐律疏議·名例》及《唐六典》均説高祖武德年間曾改舊律中部分死刑為斷右趾,至太宗貞觀六年(632年)認為斬趾峻酷,而重新改為加役流。
舊唐書·刑法志》卻説死刑改為斷趾及斷趾改為加役流均是太宗時期之事:“及太宗即位,……於是議絞刑之屬五十條,免死罪,斷其右趾,太宗尋又其受刑之苦……於是又除斷趾法,改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按唐律規定,加役流雖叫做流刑,但不包括在唐律五刑二十等中,而是作為死刑的減刑存在。
犯罪應處以加役流者,即使八議者也不得減贖依法除名配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