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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役流
鎖定
加役流不是
流刑,是
死刑的減刑,即流3000裏,勞役3年,它是
唐太宗貞觀時期增加的刑種,作為對某些死刑的寬宥處理,一般流刑,到配所皆服
勞役1年,而加役流則增加服役2年,故稱“加役流”。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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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役流
- 區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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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流刑,是死刑的減刑
- 意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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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流3000裏,勞役3年
- 時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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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於唐太宗貞觀時期
- 類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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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唐代流刑之一,即加長流刑犯人的勞役時間。
唐初定律,流刑分為三等,即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均居作(服勞役)一年,稱“
三流”或“
常流”。
《
唐律疏議·名例》及《
唐六典》均説高祖武德年間曾改舊律中部分死刑為斷右趾,至太宗貞觀六年(632年)認為斬趾峻酷,而重新改為加役流。
《
舊唐書·刑法志》卻説死刑改為斷趾及斷趾改為加役流均是太宗時期之事:“及太宗即位,……於是議絞刑之屬五十條,免死罪,斷其右趾,太宗尋又
愍其受刑之苦……於是又除斷趾法,改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按唐律規定,加役流雖叫做流刑,但不包括在唐律五刑二十等中,而是作為死刑的減刑存在。
犯罪應處以加役流者,即使八議者也不得減贖依法除名配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