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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改制

鎖定
加工改制指已納税貨物,經加工製成另一種貨物。加工後的貨物如與原來貨物屬同一品目的,按照1950年12月公佈的《貨物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可以不另徵税,但此項改制,必須辦理改制手續,應由納税人申請税務機關查驗相符,並監視銷燬包裝上原貼税證後,方得改制。 [1] 
中文名
加工改制
定    義
已納税貨物,經加工製成另一種貨物
改制後,逐件發貼改制證,加蓋驗證戳記,並將原完税照收回註銷,另發分運照,註明改制情況。此項措施,主要是為了防止私商偷漏税收。1958年貨物税合併為工商統一税。此項制度隨即廢止。以後,工商統一税、工商税、產品税均規定,同一產品加工改制,凡加工改制後的產品與加工改制前的產品屬於同一税目、税率的,減按5 %税率徵税。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