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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比較

鎖定
功能比較又稱“問題比較”,在比較法學方法論中,為克服傳統的以不同國家相應的法律規範為其中心的“規範比較”的缺陷和侷限性而建立的以“被解決的問題”作為“中間環節”的比較。
中文名
功能比較
外文名
Functional comparison
意    思
又稱功能對比
20世紀20年代德國法學家薩洛蒙(M.Selomon)最早提出關於比較法的功能問題,30年代以後德國比較法學家拉貝爾(E.Rabel)和他的傳人茨威格特等相繼闡發此一理論,現在已成為西方比較法學公認的原理。由於不同國家或不同法律體系的法律制度、法律概念和法律術語等不完全相同,甚至完全不同,或者法律規定同法律規定、社會效果也可能不一致,在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可能根本不存在相似的法律部門、法律制度、法律規範,可以作為比較的對象,但對於類似的問題可能存在,既可能通過彼此不同的法律部門、法律制度化法律規範解決,還可能通過超法律手段,如通過社會輿論,道德、宗教乃至其他各種方式或途徑予以解決。為此,功能比較主張,“功能性”作為比較法方法論的基本原則,比較應從純粹功能的角度提出問題,尋求與比較不同國家對此採取的各種解決法,據此,選擇可以比較的不同國家的法律,決定其調查範圍和比較的法律體系的構成,不論所比較的各國的法律部門、法律制度、法律概念是否相同;在外國法缺乏相應的解決法的情況下,比較法研究的範圍可以超越法律領域,探索道德、倫理、宗教、風俗、社會習慣等可能產生的作用或解決法。因此功能比較要求:在比較時首先必須打破本國法律體系的先入為主的思想框框,以解決問題作為目標,擴大視野,不能簡單地以外國法沒有相當的制度規定或解決法即中止比較研究,從而應當繼續探索從法律內到法律外可能存在的蔚現同一功能的各種解決法。 [1] 
參考資料
  • 1.    孫國華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03:第18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