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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義原則

鎖定
功利主義原則是從羣體或者社會的角度表達道德的原則。即一個行為合乎道德時,只有當它最大程度地產生出了或有利於最大程度地產生出人生的終極價值,一個行為是不道德的時,只有當它不產生或不利於最大程度的產生出人生的終極價值;也就是説一個行為的正確與公正與否可以由它的結果來表示。 [1] 
中文名
功利主義原則
出    處
《管理學大辭典》
所屬學科
政治學
該原則側重於價值的產生。其創始人和代表人物是18世紀末19世紀初英國哲學家邊沁(JeremyBentham,1748—1832)和穆勒(JohnStuartMill,1806—1873)認為,所謂功利原則就是贊成或不贊成一種行為,其根據都在於這一行為是增多還是減少利益當事人的幸福;穆勒對功利主義界定為:承認功用為道德基礎的信條,最大幸福主義主張行為的“是”與其增進幸福的傾向成正比,行為的“非”與其產生不幸福的傾向成正比。
參考資料
  • 1.    陸雄文.管理學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