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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連舸

鎖定
劉連舸,男,漢族,1961年5月生,吉林永吉人,研究生學歷,經濟學碩士,高級經濟師。曾任中國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副部長級) [9-10] 
2024年2月,山東檢察機關依法對劉連舸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案提起公訴。 [14] 
中文名
劉連舸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吉林永吉
出生日期
1961年5月
畢業院校
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

劉連舸人物履歷

1982年-1985年,畢業於吉林財貿學院財政金融系(現吉林財經大學), [5]  吉林財貿學院財政金融系助教
1987年,畢業於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1987年-1990年,任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副處級秘書
1990年-1991年,任中國人民銀行外事局國際貨幣基金助理調研員
1991年-1996年,任中國人民銀行國際金融組織司亞洲開發銀行副處長、處長
1996年-1999年,任中國駐亞洲開發銀行(菲律賓馬尼拉)副執行董事
1999年-2000年,任中國人民銀行駐歐洲代表處(英國倫敦)首席代表
2000年-2004年,任中國人民銀行國際司副司長
2004年-2005年,任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行長兼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局長
2005年-2006年,任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保衞局)局長
2007年03月-2015年02月,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副行長(2007年09月至2015年02月兼任非洲進出口銀行董事,2009年03月至2015年06月兼任中國-意大利曼達林基金監事會主席,2014年03月至2015年05月兼任(亞洲)區域信用擔保與投資基金董事長) [1] 
2015年02月-2018年06月,任中國進出口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
2018年06月-2019年06月,任中國銀行行長、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副部長級)(2018年10月起兼任中國銀行上海人民幣交易業務總部總裁,2018年12月起兼任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2019年06月-2023年02月,任中國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副部長級) [2-4]  [6]  [9] 
2023年02月-2023年03月,任中國銀行董事長(副部長級) [9-10] 
中共二十大代表(已被終止資格)。 [7-8] 

劉連舸人物事件

劉連舸辭去職務

2023年3月19日,中國銀行公告,董事會收到劉連舸的辭呈。劉連舸因工作調整,辭去本行董事長、執行董事、董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主席及委員、企業文化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委員職務。該辭任自3月18日起生效。 [10] 

劉連舸涉嫌違紀

2023年3月3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中國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連舸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1] 

劉連舸開除黨籍

2023年10月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連舸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連舸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棄守金融風險防控職責,大肆違規插手信貸項目,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金融風險,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嚴重破壞所在單位政治生態,私自攜帶違禁書刊入境,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出入私人會所、接受滑雪和旅遊安排,長期借用管理對象車輛;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徇私錄用調整提拔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干預資金借貸,私自留存涉密資料;道德敗壞,家風不正,對親屬失管失教;毫無紀法底線,擅權妄為,“靠金融吃金融”,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融資、項目合作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劉連舸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劉連舸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黨的二十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12] 

劉連舸依法逮捕

2023年10月16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連舸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罪對劉連舸作出逮捕決定。 [13] 

劉連舸提起公訴

2024年2月19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連舸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連舸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劉連舸,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劉連舸利用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合作、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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