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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

锦州医科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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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女,汉族,1963年7月出生,1987年8月参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主任医师,二级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曾任锦州医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1] [4] [6]
2025年3月,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刘华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8]
中文名
刘华
性    别
国    籍
中国
民    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63年7月
毕业院校
中国医科大学

人物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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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毕业于中国医科大学,后在中山医科大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曾任锦州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党委书记、局长。
2012年8月,任辽宁医学院党委常委、副院长,锦州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2年10月,任辽宁医学院党委常委、副院长。
2017年6月,任锦州医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2023年4月,免职。 [5]

主要成就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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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成就

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1987年毕业于中国医科大学,后在中山医科大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现任中国光学会激光医学分会委员,辽宁医学会眼科学会分会副主任委员,锦州医学会常务副会长,锦州眼科学会主任委员,锦州市卫生局局长,锦州市中心医院亚东眼病医院院长,锦州市眼病研究所所长。
在国内率先开展了新的眼球保存技术。自行设计的用晶体囊膜代替虹膜后房型人工晶体植入手术的研究填补了国内空白。在省内首家开展了门诊治疗各种类型白内障,每年治疗白内障病人千余人,位居省内前茅。在省内率先开展了各种现代角膜移植手术,草珊瑚活动义眼台治疗无眼球,青光眼的非穿透小梁手术,超声乳化治疗闭角型青光眼的临床应用研究,显微镜直视下的网膜脱离复位手术等新技术,并达国内先进水平。在辽西地区率先主持开展了准分子激光治疗近视散光。多次被广州中山眼科中心、重庆第三军医大学眼科中心、苏州医学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仁济眼科中心等单位邀请进行手术及学术交流。
带教并指导的10余名眼科专业硕士研究生都在各自的工作岗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带领下的眼科医院的技术水平,发展速度在省内名列前茅,三年内跻身于省重点专科,得到国内同仁、各级领导和社会的普遍认可,全国各地患者纷纷来院就医。领导的锦州亚东眼科医院先后被评为全国青年文明号和辽宁省青年文明号。亲自主持的白内障治疗中心被命名为辽宁省雷锋科室。
先后在国家级学术杂志上发表论文40余篇。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一项,主持省级科研成果五项,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二项,三等奖一项,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五项。个人相继荣获锦州市十大杰出青年,辽宁省三八红旗手,辽宁省五四青年奖章,辽宁省十大杰出青年科技创业奖,辽宁省第二届青年科技奖,辽宁省百家优秀科技工作者,辽宁省十大科技女杰,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扶贫助残先进个人等等诸多殊荣和彰奖。全国百千万科技人才工程中被列入百人科技人才库,是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中最年轻的女专家。先后当选锦州市政协委员,全国人大第十届、第十一届人大代表。 [3]

所获荣誉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入选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获中华医师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两次获得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扶贫先进个人、辽宁省“三八”红旗手、辽宁省五四青年奖章、辽宁省十大科技女杰、锦州市十大杰出青年、锦州市突出贡献专家等荣誉称号。获省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三等奖2项,市科技进步一等奖5项,均为第一完成人。 [4]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入选“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在国家级学术杂志上发表论文40余篇。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1项,主持省级科研成果5项,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省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三等奖1项,市科技进步一等奖5项。
荣获中华医师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扶贫助残先进个人、辽宁省“三八”红旗手、辽宁省五四青年奖章、辽宁省十大杰出青年科技创业奖、辽宁省第二届青年科技奖、辽宁省百家优秀科技工作者、辽宁省十大科技女杰、锦州市十大杰出青年、首届锦州市突出贡献专家等荣誉称号。
兼任中国光学会激光医学分会委员,辽宁医学会眼科学会分会副主任委员,锦州医学会会长,锦州眼科学会主任委员。 [2]

社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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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第十届、第十一届代表。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辽宁省党代表。

人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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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被查

2024年10月25日,据辽宁省纪委监委消息,锦州医科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刘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辽宁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5-6]

依法双开

2025年2月6日,据辽宁省纪委监委消息,辽宁省纪委监委对锦州医科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刘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经商办企业;纪法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医疗器械采购、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辽宁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辽宁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华开除党籍处分;由辽宁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7]

提起公诉

2025年3月26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日前,锦州医科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刘华(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华利用担任锦州市中心医院副院长、亚东眼科医院院长,锦州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委书记、局长,辽宁医学院党委常委、副院长,锦州医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