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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繼武
(吉林省白城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
鎖定
劉繼武,男,漢族,1955年12月出生,吉林前郭人,1973年10月參加工作,1982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本科學歷。曾任吉林省白城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劉繼武人物履歷
2003年01月,任吉林省大安市委書記;
2005年10月,任吉林省白城市副市長;
2010年05月,任吉林省白城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1年12月,任吉林省白城市委常委、副市長,市政協黨組書記;
2012年01月,任吉林省白城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2012年12月,任吉林省白城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劉繼武人物事件
劉繼武涉嫌違法
劉繼武開除黨籍
2019年2月26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消息: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白城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劉繼武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繼武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規借用企業車輛;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離職後利用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
劉繼武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毫無黨性原則,權力觀異化,把公權力變成牟取私利的工具,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繼武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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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繼武提起公訴
2019年4月4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消息,吉林省白城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劉繼武(正廳級)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遼源市人民檢察院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繼武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遼源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繼武在擔任大安市委書記、白城市副市長、白城市政協主席、白城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離職後利用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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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繼武一審宣判
2019年11月,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白城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劉繼武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繼武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對其犯罪所得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劉繼武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劉繼武在擔任大安市委書記、白城市副市長、白城市政協主席、白城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發包、工程款撥付、項目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工程發包等方面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07萬餘元。另外,2016年至2018年,劉繼武在離職後,利用原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工程發包等方面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50萬元。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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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吉林省白城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 劉繼武一審被判刑6年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19-11-07]
- 2. 吉林省白城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劉繼武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18-11-20]
- 3. 吉林省白城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劉繼武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吉林省紀委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19-02-26]
- 4. 吉林檢察機關依法對劉繼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19-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