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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維明
(廣東省政協原常務副主席)
鎖定
劉維明,1938年10月出生,湖南省寧鄉人,1958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55年10月參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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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劉維明
- 國 籍
- 中國
- 出生日期
- 1938年10月
- 出生地
- 湖南省寧鄉
劉維明人物履歷
1955年10月,參加工作,曾任南嶺煤礦工人、安全檢查員、副科長;
1963年,參加廣東省“四清”,任工作隊組長;
1965年,任廣東省煤建公司203建井隊黨總支書記、梅田一礦革委會副主任;
1973年,任梅田礦務局革委會副主任;
1974年,任廣東省煤炭工業局革委會副主任;
1975年10月-1978年11月,任廣東省革委會副主任;
1978年10月-1982年12月,任共青團中央書記處書記;
1985年,任廣東省政府黨組成員、省體改委副主任;
1985年11月-1988年5月,任廣東省委常委;
1988年1月,任廣東省副省長;
1998年1月,當選廣東省政協副主席。
劉維明人物事件
劉維明罷免職務
2007年1月25日,廣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關於罷免劉維明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決定。據決定,劉維明是省十屆人大第一次會議選出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嚴重違紀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罷免劉維明的代表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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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維明事件調查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提供的材料顯示,1992年,劉維明利用職務之便,應其兒子劉建中的要求,向深圳市羅湖區有關領導打招呼,使劉建中獲得羅湖區養生街10號項目開發權。1993年至2001年,劉維明還通過向深圳市、羅湖區有關領導打招呼的方式,使劉建中少交地價款人民幣836萬元,並免除了因拖欠地價款所產生的滯納金和利息5335萬元。上述共為其子謀利益6171萬元。
1992年下半年,劉建中取得養生街10號項目開發權。此後,經劉維明向廣東省糧食集團有關領導打招呼,集團於1993年3月至2002年11月先後多次以合作開發的名義,提供給劉建中的中威公司共計9942萬元開發資金。至案發時尚有9840.18萬元未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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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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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劉金田,沈學明主編;王琦等撰,歷屆中共中央委員人名詞典 1921-1987,中共黨史出版社,1992.05,第103頁
- 2. 鳳葆豐, 趙普增, 王和平.中國煤炭志廣東卷/第十一篇 人物.《中國煤炭志》編纂委員會, 《中國煤炭志·廣東卷》編纂委員會:煤炭工業出版社,1999年09月:508
- 3. 劉維明因嚴重違紀被終止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央視網[引用日期2023-02-05]
- 4. 有嚴重違紀行為 劉維明被免“全國人大代表” .廣西紀檢監察網[引用日期2023-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