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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積福

鎖定
劉積福,男,漢族,1949年7月出生,江西吉安人,大學本科學歷,1968年2月參加工作,1969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 [4] 
2022年8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原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廳長劉積福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並當庭宣判。被告人劉積福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被告人劉積福違法所得摺合人民幣3563.064168萬元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中文名
劉積福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西吉安
出生日期
1949年7月
畢業院校
中國人民大學
學    歷
大學本科

劉積福人物履歷

1968.02~1978.09,在部隊服役;
1978.09~1987.09,歷任吉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副主任、副院長等;
1987.09~1989.12,任井岡山市委副書記、市長;
1989.12~1991.08,任井岡山市委書記;
1991.08~1995.05,任吉安地委委員、吉安市(縣)委書記;
1995.05~1998.02,任宜春地委副書記;
1998.02~2001.12,任九江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1.12~2005.06,任九江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5.06~2006.03,任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
2006.03~2010.01,任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 [1-2] 

劉積福人物事件

劉積福違紀被查

2021年10月13日,據江西省紀委監委消息:原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劉積福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江西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2021年12月27日,2021年度全國常態化掃黑除惡鬥爭新聞發佈會在北京舉行。記者從發佈會上獲悉,江西72歲被查退休廳官劉積福在發佈會上被點名為黑惡勢力“保護傘”。 [3] 

劉積福開除黨籍

2022年1月26日,據江西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對原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劉積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積福入黨動機不純,黨性修養極差,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毫無底線原則,傳播政治謠言,無視組織屢次提醒教育,我行我素;在職期間,濫權妄為,作風霸道,打擊異己,培植個人勢力,大搞權錢交易,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嚴重破壞所在地方和單位政治生態,給黨的事業造成重大傷害;心無敬畏,退而不“休”,挖空心思斂財,利用原職務影響力公然從事有償活動,以“老書記”“老廳長”的身份遊走於政商之間,大肆插手組織人事、工程項目、礦產資源,嚴重敗壞黨的形象;毫無廉恥,家風不正,腐化墮落。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土地出讓、承接工程、職務提拔或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
劉積福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江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積福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4] 

劉積福決定逮捕

2022年2月,原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劉積福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江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劉積福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5] 

劉積福提起公訴

2022年3月,原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劉積福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積福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南昌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劉積福利用擔任九江市市長、九江市委書記,原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劉積福在離職後,利用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劉積福一審宣判

2022年8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原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廳長劉積福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並當庭宣判。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積福通過遠程視頻方式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線上參加訴訟,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劉積福利用擔任九江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九江市委書記、原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出讓、承接工程、職務調整、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010.064168萬元。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劉積福離職後,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個人和單位在承接工程、招聘入職、銀行貸款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553萬元。劉積福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劉積福自願認罪認罰。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積福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劉積福具有坦白、立功,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自願認罪認罰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依法予以採納。遂依法判決:被告人劉積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被告人劉積福違法所得摺合人民幣3563.064168萬元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積福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積福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宣判後,劉積福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