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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漢興

(榆林市公安局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支隊原支隊長)

鎖定
劉漢興,曾任陝西省榆林市公安局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支隊支隊長(副縣級) [1-2] 
2020年10月,劉漢興涉嫌受賄犯罪和濫用職權犯罪等被雙開。 [2] 
中文名
劉漢興
原任職單位
陝西省榆林市公安局

劉漢興人物履歷

曾任陝西省榆林市公安局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支隊支隊長。 [1]  [3] 

劉漢興人物事件

劉漢興接受調查

2020年6月30日,榆林市公安局環境與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支隊支隊長劉漢興(副縣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劉漢興依法雙開

2020年10月,經中共榆林市委批准,榆林市紀委監委對榆林市公安局環境與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支隊原支隊長劉漢興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漢興違反政治紀律,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配備公務車輛;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發放補助,違規入股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劉漢興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離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對黨紀國法毫無敬畏之心,金錢觀嚴重扭曲,執法犯法,將公權力當做謀取私利的工具,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和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榆林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劉漢興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