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海東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原局長)
鎖定
劉海東,男,漢族,1971年5月出生,吉林市人,1993年7月參加工作,1992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曾任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
- 中文名
- 劉海東
- 民 族
- 漢族
- 出生日期
- 1971年5月
- 性 別
- 男
劉海東人物履歷
2007年3月,任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審判員;
2009年2月,任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局案件執行處處長;
2010年12月,任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分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2013年12月,任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
2014年1月,任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2016年4月,任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
劉海東職務任免
劉海東人物事件
劉海東接受調查
劉海東依法雙開
經查,劉海東違反政治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審判、執行、工程款結算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在執行判決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當事人利益遭受損失,涉嫌執行判決失職犯罪。
劉海東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司法工作人員,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知紀違紀,執法犯法,把國家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與不法商人、律師勾肩搭背,大搞權錢交易,明目張膽插手訴訟案件,甘於被“圍獵”,宗旨意識泯滅,毫無敬畏之心,漠視法律尊嚴和羣眾利益,嚴重損害法官形象、破壞司法公信力,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吉林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劉海東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 參考資料
-
- 1. 吉林市領導班子換屆擬新提名人選考察對象公示公告 .中國網[引用日期2016-10-27]
- 2.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劉海東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廉潔吉林[引用日期2022-08-19]
- 3.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劉海東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廉潔吉林.2023-02-28[引用日期2023-02-28]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8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Lemon西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