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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海東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原局長)

鎖定
劉海東,男,漢族,1971年5月出生,吉林市人,1993年7月參加工作,1992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曾任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
2023年2月,劉海東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3] 
中文名
劉海東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71年5月
性    別

劉海東人物履歷

2007年3月,任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審判員;
2009年2月,任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局案件執行處處長;
2010年12月,任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分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2013年12月,任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
2014年1月,任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2016年4月,任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

劉海東職務任免

2016年10月,吉林市紀委領導班子換屆擬新提名人選考察對象。 [1] 

劉海東人物事件

劉海東接受調查

2022年8月,劉海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劉海東依法雙開

2023年2月,據吉林市紀委監委消息:經吉林市委批准,吉林市紀委監委對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劉海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3] 
經查,劉海東違反政治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審判、執行、工程款結算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在執行判決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當事人利益遭受損失,涉嫌執行判決失職犯罪。
劉海東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司法工作人員,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知紀違紀,執法犯法,把國家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與不法商人、律師勾肩搭背,大搞權錢交易,明目張膽插手訴訟案件,甘於被“圍獵”,宗旨意識泯滅,毫無敬畏之心,漠視法律尊嚴和羣眾利益,嚴重損害法官形象、破壞司法公信力,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吉林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劉海東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