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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春雨

(遼寧省瀋陽市殺人犯)

鎖定
劉春雨,男,遼寧省瀋陽市人。在電子遊戲廳輸了6萬多元后,於2011年8月19日11時,劉春雨攜帶尖刀竄至房山區拱辰街道文化路小區,進入女子朱某住處實施搶劫。在遭到朱某反抗後,劉春雨持刀刺入朱某的頸部、胸腹部等處,並掠走朱某錢包一個。2012年4月4日,北京一中院一審判處劉春雨死刑。 [1] 
中文名
劉春雨
出生地
遼寧省瀋陽市
性    別
所犯罪行
搶劫罪
判    決
2012年4月4日,北京一中院一審判處劉春雨死刑

劉春雨案件詳情

案發前兩個月,他在電子遊戲廳裏輸了6萬多元,便產生了搶劫的想法。劉春雨將作案對象選擇為40多歲的女子朱某,原因是他曾幫姐姐給朱某送過兩次膠原蛋白,他認為買這種保健品的人一定有錢。
2011年8月19日上午,劉春雨從女友的店裏拿了把匕首,然後去了朱某家。敲門時,劉春雨説自己前兩天把發票忘在她家了,於是朱某便打開門讓他自己去找。劉春雨進門後掏出刀威脅朱某。朱某大喊救命並想往外跑,劉春雨持刀刺倒朱某並找到朱某的錢包並帶上離開。在附近院子的一個廁所內,劉春雨拿出錢包翻看,發現裏面只有2塊多錢。

劉春雨抓獲嫌犯

事發當晚11時許,房山刑警就懷疑是劉春雨作案,並打電話讓其過去協助調查。劉春雨知道自己被發現了,就回住處拿了些衣服,然後逃跑,但他在杜家坎就被抓獲。

劉春雨一審宣判

2012年4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春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劉春雨入户搶劫並致一人死亡,犯罪性質極其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劉春雨歸案後雖能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但鑑於其犯罪情節極其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最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劉春雨死刑。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