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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春田

(中國法學家、法學教育家)

鎖定
劉春田(1949年-2023年3月25日),男,祖籍山東樂陵,中共黨員,法學家、法學教育家,中國知識產權法學學科的奠基人,中國知識產權法學教育的開拓者,知識產權法學中外交流的積極推動者,國際著名知識產權學者,國務院特殊津貼獲得者。 [6] 
2010年,劉春田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工商管理總局、新聞出版總署評為全國知識產權最具影響力人物。2013年,被英國《知識產權管理》雜誌評為全球知識產權最具影響力50人之一。 [3]  2023年3月25日劉春田赴美參加學術活動期間突發疾病,搶救無效在美國洛杉磯去世,享年75歲。 [5-6] 
劉春田長期從事知識產權法的教學、基礎理論研究和學科基本建設。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等刊物發表論文60餘篇。 [3] 
中文名
劉春田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49年
逝世日期
2023年3月25日
畢業院校
中國人民大學
職    業
法學家
學術代表作
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
職    稱
教授
性    別

劉春田人物生平

1966年,劉春田高中畢業。
1978年—1985年,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學習。 [1] 
1985年—2013年,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法學院教書。歷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教學與研究中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 [7] 
其間,1991—1992年在愛知大學、1996年在巴爾的摩大學進修。
2023年3月25日,劉春田赴美參加學術活動期間突發疾病,搶救無效在美國洛杉磯去世,享年75歲。 [5] 

劉春田個人生活

劉春田喜歡京劇,推崇“馬派”。自認沒資格做票友,愛好而已。空閒時,喜歡唱一段馬連良的《淮河營》《借東風》。 [5] 

劉春田研究方向

中國民法、中國商法、知識產權法等。 [2] 

劉春田主要成就

劉春田科研成就

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等刊物發表論文60餘篇。從80年代起,劉春田參加了中國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起草或修訂等立法工作,其不少學術觀點被立法採納。他參與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制定工作。 [3] 
  • 學術觀點
一、關於民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係
認為民事法律制度是一個整體,物權法債權法、知識產權法等制度和民法之間是部分和整體之間的關係,而非民事特別法民事普通法之間的關係。民事權利對象自然屬性的不同,導致了民事權利的區別。作為財產權,“物”之所以成為物權的對象,特定“行為”成為債權的對象和某些“知識”成為知識產權的對象的原因,在於“物”、“行為”和“知識”所具有的不同的自然屬性。物權是以人類的可支配物為前提,“物”的主體部分之自然形態是形式加質料,有形有體,是形式與質料的統一;債權則以人的有民事法律意義的行為作為前提,行為既無形又無體。知識,作為一種人為設計的形式,具有符號性,是非物質的。這些前提決定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各有其特殊性,各自構成不同的民事權利。這些權利之所以歸於民事權利,是因為它們除特殊性外,又都具備了作為民事權利的一般屬性。一般性決定了它們的民事權利共性:特殊性,也就是低一層次的特徵,導致它們又自立門户,形成了不同類別的民事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任何具體的民事權利都是特殊的。社會生活中並不單獨存在着一般民事權利,人們只能從理論和觀念上抽象出民事權利之一般,它隱含於特殊的、具體的民事權利之中。所以,那種稱物權、債權為一般的民事權利,稱知識產權為特殊(或“極為特殊”)的民事權利的説法,是不符合事實的。故,在民法學的研究中,任何一個特殊的領域都離不開民法的一般理論。至於物權、債權,特別是知識產權的民事權利屬性,並不取決於世界貿易組織知識產權協定的宣示。知識產權作為私權,作為民事權利的屬性是客觀的,它不以人的主觀意志而改變。人們之所以把知識產權歸於民事權利,是由它所反映和調整的社會關係決定的,這使它具備了民事權利的最本質特徵。實踐説明,知識產權的發生、行使和保護,適用於所有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全部的民事規範,如民事主體、客體、內容、法律事實民事法律行為,等等。如果抽掉民事規範和制度,脱離民法的原則,知識產權制度就會面目全非,無法生存。研究表明,知識產權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權,其實與人格權關係不大,知識產權法本質上是財產法。至於把知識產權置於何種性質的法律中,是在經濟法中,還是在民法中,或者在行政法中,甚至在國際經濟法、國際法中,乃至索性單獨地專門立法來規制,使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或者國際法的手段來解決知識產權問題,都無關緊要。這些屬於不同的立法制度選擇或處理手段以及法律編纂技術問題,並不能改變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此外,由什麼樣的審判機構來審理知識產權法律糾紛,則屬於司法行政分工問題,純系人為安排,更與知識產權的法律屬性關係不大。
二、關於“知識產權法學”的邏輯安排
以傳授專門知識為宗旨的一門學科如何表達自己,通常在邏輯上有兩種選擇:敍述的方法和分析的方法。實踐中,我國這兩種選擇都有表現。其中,分析的方法並不典型,主要表現在對學科體系的設計上,該辦法將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安排在知識產權的國內法基本理論之前,理由一,我國民法領域採取“國際法優先”原則:理由二,我國現行知識產權的重要實體規定,均來自幾個重要公約。因此,認為離開國際保護理論,很難説明我國知識產權法的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知識產權法》(前揭書)則選擇敍述的方法。認為上述方法的邏輯安排是源流倒置。敍述的方法是從本質到現象,從簡單到複雜的表達事物的過程。按照歷史唯物主義認識論,應當首先區分第一性和第二性,區分經濟基礎上層建築。作為財產關係,知識產權和任何已有的財產製度一樣,它產生於深刻的社會經濟生活。知識,作為一種人類創造“物”,如同物權對象的“物”一樣,相對而言,是第一性的,是經濟社會關係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因此,首先恰當準確地描述“知識”的本質和存在方式,進而完成從本質到現象,從簡單到複雜,從第一性到第二性,從利益的產生到利益分配的要求,從經濟基礎到上層建築,從國內法到國際法的邏輯過程。敍述的方法,可以合乎邏輯地進行表達,是對任何一種專門知識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進行全面、系統説明的科學方法。也是便於系統把握一項專門知識的合理途徑。
  • 出版著作
知識產權法——論點·法規·案例(21世紀法律教育法規叢書)/劉春田,2004-1-1版;
知識產權法(第2版)(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劉春田,2003-2-1版;
知識產權法(現代遠程教育系列教材)/劉春田,2003-6-1版;
中國知識產權評論(第1卷)/劉春田,2002-12-19版;
知識產權法(全國成人高等教育規劃教材)/劉春田,1999-6-1版;
知識產權法(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劉春田,2000-3-1版;
知識產權法教程/劉春田,1995-5-1版。
中國知識產權二十年專利文獻出版社1998年12月;
活動照
活動照(9張)
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
知識產權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
知識產權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知識產權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8月;
知識產權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8月。
  • 發表論文
《知識產權制度與中國的現代性》,載《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2012年第7期。
《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是國情鉅變的要求》,載《知識產權》2012年第5期。
《入世10年的成就與挑戰》,載《知識產權》2011年第10期。
《論方正“倩體字”的非藝術性》,載《知識產權》2011年第5期。
《新中國知識產權法學學科的開拓者》,載《法學家》2010年第4期。
《民法原則與商標立法》,載《知識產權》2010年第1期。
《一絲不苟的法律精神不拘一格的務實態度——評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進口日本海帶貿易機會”糾紛的判決》,載《電子知識產權》2009年第4期。
《電影版權保護要打持久戰》,載《當代電影》2009年第8期。(與許超等合作)
《知識產權法研究的基礎性與多樣性發展》,載《法學家》2007年第1期。
《益友良師鄭成思》,載《中國版權》2007年第1期。
《我國知識產權高等教育的發展》,載《中國版權》2007年第11期。
《發展產業與保護創新》,載《中國出版》2007年第5期。
《2005年知識產權法學學術研究回顧》,載《法學家》2006年第1期。(與陽平合作)
《2004年知識產權法學學術研究回顧》,載《法學家》2005年第1期。(與楊才然合作)
《司法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補充和整合》,載《法律適用》2005年4期。
《商業秘密的法理分析》,載《法學家》2004年第3期。(與鄭璇玉合作)
《2003年知識產權法學學術研究回顧》,載《法學家》2004年第1期。(與金海軍合作)
《知識財產權解析》,載《中國社會科學》2003年第4期。
《2002年知識產權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載《法學家》2003年第1期。(與金海軍、範曉波合作)
《商標法代表了我國民事立法的方向》,載《中華商標》2002年第8期。
《法國民法典制訂的歷史背景》,載《法學家》2002年第6期。(與許煒合作)
《2001年知識產權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載《法學家》2002年第1期。(與金海軍合作)
《商標法律的現代化》,載《中華商標》2001年第12期。
《入世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影響》,載《羣言》2001年第4期。
《2000年知識產權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載《法學家》2001年第1期。(與陽平合作)
《1999年知識產權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載《法學家》2000年第1期。
《應建立符合市場經濟的商號保護制》,載《工商管理管理》2000年第7期。
《合同法的幾點啓示》,載《法學家》1999年第3期。
《中國知識產權法20年的啓示》,載《法學家》1999年第1期。
《商標與商標權辨析》,載《知識產權》1998年第1期。
《在先權利與工業產權——由〈武松打虎〉案引起的法律思考》,載《中華商標》1997年第4期。
《創立馳名商標振興民族經濟》,載《工商管理管理》1995年第1期。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實踐中的幾個問題》,載《中國專利與商標》1995年第2期。
《注重維護作者的著作權益》,載《中國出版》1994年第5期。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幾個問題》,載《中國專利與商標》1994年第1期。
《對於國穎訴汪雪琴侵犯著作權案的幾點看法》,載《法律適用》1994年第3期。
《談談戲劇表演藝術家的權利》,載《中國戲劇》1993年第8期。
《佛門訟案——談談劇作家的權利》,載《中國戲劇》1993年第2期。
《簡論職務作品著作權的內容》,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2年第3期。
《關於制止不正當競爭法的幾個問題》,載《知識產權》1992年第6期。
《談〈條例〉關於兩岸知識產權關係的規定》,載《法律學習與研究》1992年第4期。
《民法學家、法學教育家——佟柔》,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1年第2期。
《簡論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內容》,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0年第6期。(與劉波林合作)
《剝奪公民人格權是歷史的倒退》,載《法律學習與研究》1990年第2期。
《關於我國著作權立法的若干思考》,載《中國法學》1989年第4期。
《我國著作權法對外國作品的保護問題》,載《法學探索》1989年第1期。
《十年來我國知識產權法學的發展》,載《法律學習與研究》1989年第2期。
《著作權法的若干理論問題》,載《法律學習與研究》1987年第2期。(與劉波林合作)
《著作權法的若干理論問題(續)》,載《法律學習與研究》1987年第3期。(與劉波林合作)
《信息與信息立法》,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87年第4期。
《試論制定破產法的客觀必要性》,載《中國法學》1986年第1期。(與江偉、甄佔川合作)

劉春田人才培養

劉春田受原國家教委委託,創辦我國知識產權法專業1985年開設了我國第一門系統的知識產權法課程。 [7]  1986年,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鮑格胥的建議,原國家教委決定在我國着手開展知識產權法正規高等教育,委託中國人民大學率先創辦知識產權專業,並於1987年開始招收知識產權專業學位生。
1986年,在原國家教委召開的全國高校專家目錄制訂工作會議上,劉春田教授作為法學學科組召集人,力倡建立知識產權法專業,使知識產權法得以成為法學新增二級學科。1987年,劉春田教授在中國人民大學倡導設立知識產權法第二學士學位,培養了中國第一批知識產權法專業畢業生。
1986年,劉春田教授編著了我國第一部以“知識產權”命名的教材,並於2000年主持編寫了我國第一本知識產權法核心課教材。2011年,劉春田教授受聘擔任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國家重點建設教材《知識產權法學》第一首席專家。在劉春田教授的主持下,中國人民大學打造了我國知識產權法通用教材最齊備的體系,包括司法部高等學校法學專業統編教材、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教育部全國成人高等教育法學主要課程教材、“21世紀法學規劃教材”“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和“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等。 [7] 

劉春田社會實踐

  • 參與立法
深度參與了我國《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所有知識產權單行立法的起草與修訂,主持研究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專項課題,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講座上為黨和國家領導人講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及其修改的有關法律問題》,併為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一帶一路”重大倡議提供了法治方案。 [7] 
劉春田教授曾被聘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起草小組、修改小組成員,參加了該法的立法工作。在起草工作中,他堅持用民法的思想、理念、基本原理和方法去統馭作為民事單行法的著作權法,主張建立一個既與民法兼容整合,又能中外通行的著作權規範體系;在處理各類不同著作權關係的設計上,如職務作品、合作作品、委託他人創作作品等問題上,積極推動引入民事法律行為規範,鼓勵當事人依據法律,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經約定而非法定,確立各種不同的權利義務,避免事無鉅細全由法律規定。這樣,就為日後著作權法與其他民事法律的統合與體系化,奠定了較好的基礎。在法律概念的使用上,主張尊重事實,尊重歷史傳統,尊重民族立法習慣,尊重社會公眾的理解和接受能力,做到通俗明白,避免歧義和誤解。在版權法與著作權法稱謂的選擇上,依據上述原則,力主使用“著作權法”用語,為立法所接受。
劉春田教授被聘為商業秘密法起草小組顧問,商標法修改小組顧問,並參與了專利法的修訂工作。他的一些建議被立法採納。比如,將原專利法規定的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授予專利權的終局決定權專利複審委員會改為人民法院;將原專利法中專利管理機關對專利糾紛所擁有的調處權,改為專利管理機關對專利糾紛擁有調解職能等。
2011-2012年劉春田教授作為第三次著作權法修改中國人民大學專家意見稿的主持人。
  • 國際交流
在劉春田的努力下,中國人民大學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持着長期的深度合作,知識產權學院成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版權與鄰接權教席的主要依託機構和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出版物版本圖書館所在地。
劉春田曾經主導舉辦了“中美知識產權司法審判研討會”“中美知識產權學者對話”“中美知識產權高峯論壇”“亞太知識產權論壇”、中歐知識產權學界合作機制、“東亞知識產權論壇”“中印知識產權論壇”等諸多重要的國際會議與國際對話機制。 [7] 

劉春田榮譽表彰

2010年,劉春田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工商管理總局、新聞出版總署評為全國知識產權最具影響力人物。
2013年,被英國《知識產權管理》雜誌評為全球知識產權最具影響力50人之一。
2013年,被中國版權協會評選為“中國版權事業卓越成就者”。 [9] 
2014年,被英國《知識產權管理》雜誌評選為“全球50位最具影響力知識產權人物”。
2018年,被美國商會評選為“知識產權教育傑出成就獎”。 [8] 
2020年,被中國版權協會評選為“中國版權事業終生成就者”。 [7]  [10] 

劉春田社會任職

劉春田曾兼任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國家知識產權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 [7]  ,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指導委員會委員,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版權研究會版權鑑定專業委員會主任,中華商標協會副秘書長,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版權協會副會長,中華商標協會副會長,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副主席,跨國公司促進會知識產權委員會副主席,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常務理事,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中國分會理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主席,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國際版權學會成員,北京、西安廈門、深圳等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 [1]  [4-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