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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珠

(湖北省消防救援總隊原黨委委員、副總隊長)

鎖定
劉明珠,男,漢族,1964年9月出生,湖北大冶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83年10月參加工作,1985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任湖北省消防救援總隊黨委委員、副總隊長。 [1] 
2022年3月11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對被告人劉明珠受賄一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劉明珠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五萬元。對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4] 
中文名
劉明珠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湖北大冶
出生日期
1964年9月

劉明珠人物履歷

1983年10月,湖北省公安消防總隊襄樊市消防支隊戰士;
1985年11月,湖北省公安消防總隊教導大隊學員;
1986年12月,歷任湖北省襄樊市公安消防支隊參謀、指導員、科長;
2000年12月,湖北省隨州市公安消防支隊防火監督處處長;
2003年6月,湖北省襄樊市公安消防支隊副政治委員;
2004年7月,湖北省襄樊市公安消防支隊政治委員;
2006年3月,湖北省襄樊市公安消防支隊支隊長;
2008年3月,湖北省宜昌市公安消防支隊支隊長;
2009年12月,湖北省武漢市公安消防支隊政治委員(副師職);
2011年12月,湖北省公安消防總隊後勤部部長;
2019年1月,套改為湖北省消防救援總隊總隊級副職;
2020年2月,湖北省消防救援總隊副總隊長。 [1] 

劉明珠人物事件

劉明珠違紀被查

2020年9月18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應急管理部紀檢監察組、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湖北省消防救援總隊黨委委員、副總隊長劉明珠(一級指揮長消防救援銜)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應急管理部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山東省濟南市監委監察調查。 [1] 

劉明珠依法雙開

2021年6月2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應急管理部紀檢監察組、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應急管理部紀檢監察組、濟南市紀委監委對湖北省消防救援總隊黨委委員、副總隊長(總隊級副職,一級指揮長消防救援銜)劉明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劉明珠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提供虛假材料,掩蓋違紀事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禮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使用勤務人員;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錄用、職務晉升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錢款;違反廉潔紀律,長期持有企業股份並獲取收益;違反工作紀律,插手干預下屬單位執法工作,值班期間脱崗外出聚餐飲酒。利用主管後勤部門等職務便利,在裝備採購、工程基建等領域擅權妄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鉅額財物,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
劉明珠喪失理想信念,毫無紀律觀念和敬畏之心,甘於被“圍獵”,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在黨的十九大和消防隊伍轉制後依然我行我素,是頂風違紀違法的典型,嚴重污染了湖北省消防救援總隊政治生態,對消防隊伍的形象帶來極大負面影響。劉明珠的行為性質嚴重,情節惡劣,影響極壞。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應急管理部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劉明珠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取消一級指揮長消防救援銜;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2] 

劉明珠一審開庭

2021年9月7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湖北省消防救援總隊原黨委委員、副總隊長劉明珠受賄一案。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劉明珠利用擔任湖北省襄樊市公安消防支隊支隊長、武漢市公安消防支隊政治委員、湖北省公安消防總隊後勤部部長、湖北省消防救援總隊副總隊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消防工程審批與驗收、消防物資裝備招標採購及貨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41萬餘元。
庭審中,法庭調查了被告人劉明珠的受賄事實和涉案情節,劉明珠及辯護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明珠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劉明珠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3] 

劉明珠一審宣判

2022年3月11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對被告人劉明珠受賄一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劉明珠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五萬元。對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劉明珠利用擔任湖北省襄樊市公安消防支隊支隊長、武漢市公安消防支隊政治委員、湖北省公安消防總隊後勤部長、湖北省消防救援總隊副總隊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消防工程審批與驗收、工程款支付、物資裝備招標採購等方面為相關單位和個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41.9387萬元。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明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劉明珠到案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配合退繳全部贓款贓物,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