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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德明
(原湖南省網嶺監獄監獄長)
鎖定
- 中文名
- 劉德明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出生地
- 湖南省臨澧縣
- 出生日期
- 1957年11月19日
- 職 業
- 警察
劉德明腐敗被查
劉德明於2002年至2010年期間,利用擔任湖南省網嶺監獄監獄長的便利,為羅建軍、曾亦龍等人在辦理保外就醫、承建監獄區工程項目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的財物賄賂共計人民幣95.4萬元。
[1]
公訴機關共起訴劉德明受賄14筆,其中受賄最大的一筆金額為47萬元,4筆來自服刑人員家屬,另外大多數是劉德明在監獄工程建設方面收受的賄賂。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時,多次提到在網嶺監獄原副監獄長殷雄被雙規之後,劉德明因怕自己的受賄行為被查處,趕緊退了60多萬元給行賄人。
2001年至2006年,劉德明給網嶺監獄502飼料廠廠長邱某(另案處理)在承包和經營502飼料廠方面提供關照與支持,先後共計收受邱某47萬元。2008年5月份,劉德明將其中7萬元退還給邱。2010年5至7月份,即在網嶺監獄原副監獄長殷雄被雙規之後,劉德明因怕自己的受賄行為被查處,將其中的40萬元退還給邱某。
2001年至2005年,劉德明給蔡某(另案處理)在網嶺監獄從事寶石加工業務提供關照與支持,先後五次共計收受蔡某18萬元。2010年6月份,即在網嶺監獄原副監獄長殷雄被雙規之後,劉德明因怕自己的受賄行為被查處,將其中的5萬元錢退給蔡某。
2006年上半年,周某租賃到網嶺監獄銘德賓館經營權,為求得劉德明的關照與支持,周某於2006年上半年送給劉德明10萬元現金;2007年春節期間,周又以給劉德明的父母親拜節的名義送給劉德明5000元現金;2010年6月份,即在網嶺監獄原副監獄長殷雄被雙規之後,劉德明因怕自己的受賄行為被查處,將其中的10萬元錢退給周某了。
2011年6月15日,攸縣人民法院對原網嶺監獄長劉德明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德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劉德明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5.1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德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物,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劉德明有自首、立功情節,可以減輕處罰。案發前,被告人劉德明主動退還收受他人的大部分財物,案發後,主動退繳了其餘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結合其他量刑情節,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劉德明再查漏罪
劉德明,服刑期間又被查出涉嫌濫用職權和受賄罪,經湖南省攸縣檢察院偵查終結並起訴,2013年11月7日下午,攸縣法院對該案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2006年,被告人劉德明在任湖南省網嶺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期間,未經縣市國土部門的土地租賃審批,超越權限,違規租賃國有劃撥土地,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餘萬元。另,2003年9月,被告人劉德明在任網嶺監獄監獄長期間,與林某簽訂了服裝加工合同,並利用其職務便利為林某謀取利益。劉德明分三次收受林某送的6萬元現金。
[2]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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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湖南網嶺監獄原監獄長受賄案一審獲刑七年 .搜狐[引用日期2014-04-24]
- 2. 落馬貪官服刑期間查出漏罪 原網嶺監獄監獄長再次被訴 .鳳凰網[引用日期201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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