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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大蔚

(走私武器罪犯)

鎖定
劉大蔚,男,四川人,網購仿真槍,被逮捕,後被判七年三個月有期徒刑。
中文名
劉大蔚
國    籍
中國
籍    貫
四川
性    別

劉大蔚人物事件

2014年7月,時年18歲的四川達州小夥劉大蔚,花3萬餘元網購了24支仿真槍。後該批槍形物被福建省石獅海關緝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查獲。8月劉大蔚被刑拘,9月29日被逮捕。

劉大蔚量罪判刑

2015年4月30日,2015年4月,泉州市中級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一審判決書中稱,經鑑定,送檢的24支“仿真槍”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8月25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劉大蔚的上訴,維持原判。 [1-4] 
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決定再審劉大蔚走私武器一案,福建高院認為,經複查原審量刑明顯不當,劉大蔚親屬的申訴符合重審條件。 [5] 
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作出規定。《批覆》明確,對於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還應考慮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等。 [4] 
2018年8月10日上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漳州公開開庭審理了劉大蔚走私武器再審一案,案件未當庭宣判。 [4] 
2018年12月25日上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劉大蔚走私武器再審一案作出宣判:認定劉大蔚構成走私武器罪,但由於涉案槍支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較小,原判定罪過重,決定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七年三個月有期徒刑。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