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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垠

鎖定
劉垠,男,漢族,1976年9月參加工作,1984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學士學位。曾任遼寧省本溪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1-2] 
2024年4月,遼寧檢察機關依法對劉垠提起公訴。 [5] 
中文名
劉垠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57年9月

劉垠人物履歷

歷任遼寧省人事廳助理巡視員、人事廳規劃指導處處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考核辦副主任、副巡視員。
2010年12月,任本溪市委常委、本溪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
曾任遼寧省本溪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1-2] 
中共遼寧省第十一屆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1] 

劉垠人物事件

劉垠依法雙開

2024年3月消息,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紀委監委對遼寧省本溪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劉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垠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串供並偽造、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遊安排;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房屋裝修服務,違規佔有公物,違規經商辦企業;紀法底線失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
劉垠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遼寧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遼寧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垠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3] 

劉垠決定逮捕

2024年3月,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遼寧省本溪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劉垠(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瀋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劉垠作出逮捕決定。 [4] 

劉垠提起公訴

202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檢察機關依法對遼寧省本溪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劉垠提起公訴。
遼寧省本溪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劉垠(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瀋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垠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瀋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劉垠利用擔任本溪市委常委、紀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多名個人在企業經營、人大代表增補、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