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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啓波

(遼寧省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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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啓波,男,漢族,1965年11月生,遼寧省遼陽縣人,1988年8月參加工作,198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大學學歷。 [1]  曾任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副廳級)。 [5] 
2022年8月,據最高檢官微消息,本溪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劉啓波作出逮捕決定。 [5] 
中文名
劉啓波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遼寧省遼陽縣
出生日期
1965年11月

劉啓波人物履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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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任燈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5年2月任燈塔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1年4月至2016年4月曆任遼陽縣委常委、副縣長兼首山新城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常務副主任(正縣級),遼陽市文聖區委副書記、代區長、區長兼市河東新城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管委會第一副主任,遼陽鋁合金精深加工產業基地建設領導小組鋁合金精深加工區建設辦公室主任;
2016年4月任遼陽市文聖區委書記、河東新城黨工委書記;
2018年8月任鐵嶺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20年12月任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2022年5月被免職。 [3] 

劉啓波人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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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啓波依法雙開

2022年8月23日,據遼寧省紀委監委消息: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紀委監委對遼寧省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劉啓波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啓波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旅遊;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為謀求職務調整向領導幹部贈送錢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資金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財物。
劉啓波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啓波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2]  [4]  [6] 

劉啓波依法逮捕

2022年8月,據最高檢官微消息,遼寧省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劉啓波(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本溪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本溪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劉啓波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