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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基金

鎖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62號)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創業投資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私募基金:(一)投資範圍限於未上市企業,但所投資企業上市後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二)基金名稱包含“創業投資基金”字樣,或者在公司合夥企業經營範圍中包含“從事創業投資活動”字樣;(三)基金合同體現創業投資策略;(四)不使用槓桿融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五)基金最低存續期限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4] 
創業投資基金(Venture Capital Fund),是指向處於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未上市成長性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股權投資基金 [3]  創業投資基金由一羣具有科技或財務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士操作,並且專門投資在具有發展潛力以及快速成長公司。創業投資屬於長期性的投資,流動性較差,一般需要5—10年方能有顯著的投資回報 [1] 
中文名
創業投資基金
外文名
Venture Capital Fund
適用領域
法律、金融
所屬學科
經濟法學
釋    義
專門投資在具有發展潛力以及快速成長公司的基金
類    別
長期性的投資
缺    點
流動性較差
回報時間
5—10年

創業投資基金概念

創業投資是以支持『新創事業』,併為『未上市企業』提供股權資本投資活動,但並不以經營產品為目的。創業投資主要是以私人股權方式從事資本經營,並以培育和輔導企業創業或再創業,來追求長期資本增值高風險、高收益的行業。
一般而言,創業投資公司會執行以下幾項工作:
*投資新興而且快速成長中的科技公司;
*協助新興的科技公司開發新產品、提供技術支持及產品營銷管道;
*承擔投資的高風險並追求高報酬;
*以股權的型態投資於這些新興的科技公司;
*經由實際參與經營決策提供具附加價值的協助;
*有較長期的投資規劃;
創業投資基金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基金的主要資助對象是一般投資者或銀行不願提供資金的高科技、產品新、成長快的風險投資企業;
二是創業投資基金以獲取股利資本利得為目的,而不是以控制被投資公司所有權為目的,創業投資者甘願承擔創業投資的風險,以追求較大的投資回報
三是創業投資包含創業投資者的股權參與,其中包括直接購買股票、認股權證可轉換債券等方式;
四是創業投資者並不直接參與產品的研究與開發(R&D)、生產與銷售等經營活動,而是間接地扶持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財務監督與諮詢,使所投資的公司能夠健全經營、價值增值

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團隊

創業投資事業的基金管理團隊通常將資金投資於具有成長潛力的新興科技公司。由於必須承擔極高的風險,基金管理團隊會替創業投資基金規劃一個不同產品、不同產業、不同發展階段與不同地區的投資組合,以降低、減少或分散所面對的投資風險
當然,創業投資事業可能或可以因如此完善的投資組合獲得極高的回報。絕大多數的創業投資公司都有與其它創業投資公司或機構共同投資的經驗,這也是分散風險的另一種方法。
通常創業投資公司投資於單一高科技公司時所佔的股權比例並不會太高,主要是受限於「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所規範的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於每家被投資事業之金額上限不得超過該創業投資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此限制於新的範圍與輔導辦法,已不再規範。但是創業投資事業通常為分散風險,其主導或介入單一被投資高科技公司經營的可能性仍不會太高。

創業投資基金支持對象

1、創業投資基金支持的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含量較高,創新性較強的科技項目
(2)產品有較大的市場容量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3)項目應具備一定的成熟性,以研發階段項目為主。
項目處於研發階段:指項目以生產為目的,研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方法、新裝置或對現有工藝、產品、生產過程進行技術上的實質性改進而進行的一系列技術工作;其成果應為一種具有新產品或新技術基本特點的原型(樣品、樣機)。
項目處於中試階段:指項目以生產為目的,利用研發階段得到的原型(樣品、樣機)、工藝、技術等成果進行產品的定型設計、獲取生產所需的技術參數等一系列技術開發工作;這一階段包括產品試製與設計、工業性試驗以及小批量試生產。
項目處於批量(規模化)階段:指項目利用中試階段的技術開發成果進行較大規模的生產活動
2、申請創業投資基金的個人或法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或企業法定代表人為在校大學生(含碩士、博士)。
(2)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
(3)申請人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並有持續創新的意識。
(4)在校期間品學兼優,無不良在校記錄。

創業投資基金設立備案

第一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
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託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委託人和代理人的法律關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申請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第三條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國務院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在省級及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第四條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經營範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三)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註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四)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五)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託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係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第五條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規範創業投資企業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三)投資者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出資額的證明。
(四)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由管理顧問機構受託其投資管理業務的,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顧問機構的公司章程等規範其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顧問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三)管理顧問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四)委託管理協議。
第六條 管理部門在收到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備案申請文件是否齊全,並決定是否受理其備案申請。在受理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備案條件,並向其發出“已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説明理由

創業投資基金風險來源

創業環境不確定性創業機會與創業企業的複雜性,創業者、創業團隊與創業投資者的能力與實力的有限性,是創業風險的根本來源。
研究表明,由於創業的過程往往是將某一構想或技術轉化為具體的產品或服務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存在着幾個基本的、相互聯繫的缺口,它們是上述不確定性、複雜性和有限性的主要來源,也就是説,創業風險在給定的宏觀條件下,往往就直接來源於這些缺口。
融資缺口。融資缺口存在於學術支持和商業支持之間,是研究基金和投資基金之間存在的斷層。其中,研究基金通常來自個人、政府機構或公司研究機構,它既支持概念的創建,還支持概念可行性的最初證實;投資基金則將概念轉化為有市場的產品原型(這種產品原型有令人滿意的性能,對其生產成本有足夠的瞭解並且能夠識別其是否有足夠的市場)。
創業者可以證明其構想的可行性,但往往沒有足夠的資金將其實現商品化,從而給創業帶來一定的風險。通常,只有極少數基金願意鼓勵創業者跨越這個缺口,如富有的個人專門進行早期項目的風險投資,以及政府資助計劃等。 [2] 

創業投資基金投資方式

聯合投資和組合投資是分散風險的重要措施,聯合投資(也稱辛迪加SYNDICATION投資)指多個創業投資者聯合對同一風險企業進行投資,一方面有利於創業投資者之間的信息共享,提高項目選擇準確性,加強投資監管和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務,另一方面,可以保證對風險企業的投資總額達到合理規模,增大了投資成功的可能性。
組合投資
組合投資則指投資者根據項目(企業)不同發展階段對投資入股形式的要求(必需的和可能接受的方式),創業投資家採取股權、債權、準股權、擔保等多種形式的組合投資策略,既保證項目(企業)對資金的需要,又儘可能減少項目(企業)失敗造成的損失。同時,對多家風險企業進行投資,通過投資組合分散投資風險,不會因一項投資的失敗而滿盤皆輸。在創業投資行業,“決不把所有的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裏”是對這種投資方式最恰當的比喻。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