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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級市

鎖定
副省級市的行政級別正式施行於1994年2月25日,前身為計劃單列市,其黨政機關主要領導幹部行政級別為省部級副職。事實證明,將部分城市定為副省級市,不僅有利於加快城市的經濟與社會發展,而且有利於更好的發揮中心城市的輻射作用。 [1] 
副省級市的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長、市政協主席職務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幹部職務名稱表》,其職務任免由省委報中共中央審批。 [1] 
中國現有15座副省級市:廣州武漢哈爾濱瀋陽成都南京西安長春濟南杭州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其中深圳大連青島寧波廈門計劃單列市,其它均為省會城市。 [2] 
中文名
副省級市
外文名
Sub-provincial City
數    量
15個
設立時間
1994年2月25日
行政區劃類別
地級市
行政級別
副省級

副省級市歷史沿革

1985年7月22日,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根據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會議紀要精神,發出了《關於廣州、武漢、瀋陽等8市國家機關行政人員職務工資標準問題的通知》(國工改〔1985〕012號),並規定此工資標準僅適用於以上8個市,其他省轄市不得援例。 儘管沒有正式承認8個城市的政府機構升格,但由於工資起點標準的提高,同時又在工資表中列舉了局下設處,處下設科長職務,實際上將其委、辦、局一級工作部門的機構級別提高了一級,同時又增加了一個新的層次──位於局與科之間的處級機構。其它幾個享受省級經濟管理權限的計劃單列市,如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等,也先後決定將市直各部門的機構級別提高並增設一個機構層次。
在後來的使用中,“副省級城市”這一名稱也被習慣性的使用,包括很多官方場合,但就中編辦最初的文件來説,“副省級市”當為規範的名稱。對省轄大城市的計劃單列,在20世紀50年代中、60年代初曾實行過兩次,實行不久就取消了。
1993年7月2日,中共中央發出通知,印發《關於黨政機構改革的方案》和《關於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方案》規定,除深圳重慶大連青島寧波廈門這6個非省會城市仍保留計劃單列市外,其餘省會城市不再實行計劃單列。 [2] 
1994年2月25日,副省級市行政級別正式施行,其前身為計劃單列市,受省級行政區管轄。副省級市的市長與副省長行政級別相同。根據1994年2月25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文件(中編〔1994〕1號),原14個計劃單列市(重慶、廣州、武漢、哈爾濱、瀋陽、成都、南京、西安、長春、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和濟南、杭州共16個市的政府機關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
1994年5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並經中共中央、國務院領導人同意,決定將原來的14個計劃單列市和濟南、杭州2市正式確定為副省級市,同時取消部分城市的計劃單列體制。將計劃單列市確定為副省級市,加強了省級機構統籌規劃和協調的地位和作用,減少了省與計劃單列市之間因權限劃分不清引起的矛盾和扯皮。副省級市中仍實行計劃單列的,按照有關規定繼續享受原有的管理權限;不再實行計劃單列的,原來中央賦予的權限原則上暫不改變;對原來不是計劃單列的,其權限需要調整變動的,由所在省和中央有關部門協商後確定。
1995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編髮〔1995〕5號),明確將前述16個市定為“副省級市”,但它們仍為省轄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領導。
1997年,重慶恢復為中央直轄市後,副省級市減少為15個。 [1] 
演進 演進

副省級市相關文件

中編委關於重慶、廣州、武漢、哈爾濱、瀋陽、成都、南京、西安、長春、濟南、杭州、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共16市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的通知(中編〔1994〕1號文件)。 [1]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編髮〔1995〕5號)。 [1] 
人事部關於印發《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6〕86號)。

副省級市官方意見

項目
具體情況
省市關係
16市定為副省級後,仍為省轄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領導。這些市的機構改革方案仍由所在省審批,並抄報中編委備案。16市的經濟管理權限有關規定執行。
級別問題
16市直屬機關的級別,可比照國辦發〔1993〕85號通知中關於國務院直屬機構和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機構級別確定,即市直工作部門為副廳級,內設機構為處級。市轄區及其工作部門的級別,可比照市直機關相對應的關係確定;市轄縣和代管的縣級市的級別仍為處級,其工作部門仍為科級。
幹部管理
按中央組織部《關於廣州等16城市幹部管理範圍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4〕28號)執行,即: (一)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長、市政協主席職務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幹部職務名稱表》,其職務任免由省委報中共中央審批。 (二)市委副書記、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副市長、市政協副主席、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任免報中央組織部備案。備案辦法按組通字〔1991〕10號文件規定辦理。市委組織部部長的職務任免,須事先徵得中央組織部同意。其他幹部管理範圍的確定,由省委根據本省實際情況研究決定。 (三)市委、市紀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領導班子換屆選舉時,省委須將人事安排方案報中央組織部審核。
參考資料 [1] 

副省級市城市名單

副省級城市名單
地區
名單
東北地區(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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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地區(6個)
華中地區(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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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地區(2個)
西南地區(1個)
-
西北地區(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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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 [1] 

副省級市相關會議

全國計劃單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座談會自1985年起,在各計劃單列市輪流舉辦。於1999年更名“全國副省級城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聯席會議”,截至2012年9月已舉辦27次。 [3] 

副省級市增補態度

關於其他省會市要求為副省級問題。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要在總結16市經驗的基礎上,對其它省會城市加強調查研究,提出標準,統籌考慮,適當時候,對條件成熟的省會市的級別問題提請黨中央、國務院審批。 [1]  不過,自1994年明確15市為副省級市以來,尚未有其它省會城市增補成為副省級市。

副省級市相關概念

計劃單列市
享有省一級的經濟管理權限的非省級行政中心副省級城市。計劃單列市全稱國家社會與經濟發展計劃單列市,是省級單位對所轄大城市下放部分經濟管理權限的城市,但是,計劃單列市仍保留省轄市的行政地位,繼續接受省級行政機構的領導。對省轄大城市的計劃單列,計劃單列內容主要是工農業生產、交通運輸、郵電、固定資產投資、主要商品購銷和分配調撥,能源及主要物資分配調撥、外貿進出口、地方定額外匯、勞動工資 、財政信貸、科學技術以及各項社會發展計劃指標等。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初期的1980年代,一些市由於其特有的經濟地位而被稱為“計劃單列市”,享有省一級的經濟和社會管理權限。至2015年時,全國有5個計劃單列市。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