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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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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倫理是指關於制度的倫理屬性及其倫理價值的概念。制度在特定倫理理念指導下建立,是特定倫理精神的現實存在,因而,制度內在地具有倫理屬性。是一種現實的倫理關係及其秩序,它既是社會成員日常道德生活的現實背景,又是社會成員追求特定道德價值目的的自由意志活動結果。制度通過日常生活的制度性規範要求,表達特定的社會道德價值要求,規範社會行為方式,培育社會風尚,培養社會精神。制度倫理以權利一義務關係為核心,以正義為首要價值。制度通過權利一義務關係分配,為社會成員確定日常生活的具體責任與義務,維護特定的社會倫理關係及其秩序。當代社會正義的要求和內容,須化為具體的制度性安排,並具體體現在日常生活過程中。制度正義是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內容正義與程序正義的統一。制度具有倫理規範性,直接規定了社會成員某些道德責任的基本內容,並以強制的方式約束社會成員的相關道德活動。制度的規範性要求具有道德價值精神引導功能。制度的這種道德價值精神引導功能,以權利一義務分配的利益誘導為機制。 [1] 
中文名
制度倫理
所屬學科
倫理學
定    義
關於制度的倫理屬性及其倫理價值的概念
社會成員通過日常生活體悟與習慣兩種基本方式,權利一義務分配方式中所包含的道德價值精神,並潛移默化為自身的行為習慣、善惡觀念與道德品質。制度具有塑造社會成員人格的功能。只有在一個基本正義的制度中,才有可能在普遍的意義上使社會成員具有健全人格,擁有美行與美德;儘管制度具有倫理規範性,但是,現代多元社會中制度的倫理規範性所關注的,主要不是制度的規範約束性,而是一種實踐方式與生活態度這既是一個在平等協商、民主參與過程中構建起民主的倫理生活關係及其秩序的實踐過程,亦是一個在這種平等協商、民主參與實踐中培育起平等尊重、對話協商、自由自律倫理精神的過程。以制度倫理為研究對象的理論學説為制度倫理學。
參考資料
  • 1.    朱貽庭.倫理學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